浅谈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合同风险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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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合同风险问题

董森张鑫鑫孙晓贺付志成

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济南250000

摘要:随着2013年“一带一路”区域发展政策的提出以及沿线国家的热烈响应,国际市场开始对中国商人打开大门,其中国际工程市场以其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最受瞩目。由于国际市场复杂多变,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就国际工程而言“合同管理是国际工程的命脉”一言说明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本文以国际上通用的FIDIC合同为研究载体,结合国际工程中切实出现的合同风险问题对现阶段的合同管理提出合理的建议。对典型的客观性合同风险问题进行分类整理PEST风险分析,以及主观性合同风险中的合同索赔问题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同时对各种问题具体分析后的情况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合同管理;合同风险;文化五维分析;

1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合同作为双方均承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明确规定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利益所得,当工程双方就工程有冲突时,可以根据合同条款更加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需要强调的是对国际工程合同的问题的研究是全阶段的,从合同签订前期的现场考察到工程建成后的运营阶段。一项工程的成败极大程度上取决于工程合同的管理,国际工程由于牵涉多国企业,且各国文化、法律、习俗方面多有冲突,合同从而在其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现阶段,我国国内的承包商仅仅拥有国内施工的经验,初步进入国际市场,对国际市场缺乏了解。在向国际市场进军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困扰,以及人才、意识的缺失使得部分工程不但未盈利反而造成了巨大的亏损。为了帮助国内承包商认清国际环境,从根本上补充在国际项目上的不足,特将关键问题进行全面、透彻的分析。将以往“教的学费”真正转换成利益,使得国内承包商抓住发展的趋势,在国际市场中获得一席之地。

2合同履约风险

“风险”一词通俗理解起来便是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引起的不确定性结果带来的不同程度的损失及破坏。对于国际项目而言,多方参与意味着人员的复杂,跨空间合作意味着信息传达的不及时,以及管理的艰难还有对项目所在地法律法规、文化习俗不了解所带来的合同变更、索赔等方面的不利性。这些国际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复杂因素带来的多重影响导致了很多的风险,按照风险的成因可以分为客体性合同风险以及主观性合同风险。

2.1客观性合同风险

所谓的客体性合同风险是指由客观因素导致的风险,简要来说便是由必然发生的合同订立的不完整性导致的合同风险,主要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技术、习俗等方面;

2.2主观性合同风险

主体性合同风险则是由人为的主观因素导致的可避免的合同管理风险,具体行成原因是合同双方存有的为各方利益最大化的私心,使得项目实施中的沟通、合作中掺杂着斗争。比如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变更、履约风险以及合同签订时的不利因素意味索赔时潜行的风险,这些表现形式除去必须的项目的需要的变更外,很大部分上由于合同双方的私心引起的。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从而对所有可避免或减弱的风险进行管理。

(1)合同履约

现阶段的国际工程项目的建设很大程度上依据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履约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项目各参与人员可通过合同履约认清自身的职责、权限,确认自身在项目中扮演的角色;此外各位专业人员对项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商讨后才通过了合同中的各项条约,因此高效的合同履约能避免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问题的产生,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合同履约中出现问题可主要归结于项目参与人员以及合同档案管理系统两个方面。

首先由于项目参与人员参与国际项目建设的经验普遍偏低,且综合素质没有达到一流水平,没有能够充分认识到合同履约的重要,对于合同履约无效所带来的风险不够了解,从而合同履约实施力度并不强。

其次因为国际工程项目规模都十分巨大,信息量十分庞大,且信息互相交杂,因此十分容易出现工程项目数据遗漏的问题,数据的遗漏一方面削弱了施工的合理性,另一方面遗漏的数据不便于工程核算,及后期连续工程的安排。因此信息的遗漏会增加不必要的再测量费用及工程纠纷。

(2)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由于工程项目的增加和设计变更、市场物价变化、施工条件变更、国家政策变动、人力不可抗拒和不可预见的影响等原因导致的工程合同条款的变化。合同中所列条款并非项目的最终目标,而是用来达到最终目标的制约,是合同双方互相监督、制衡的根本。合同变更涉及双方已达成共识的条款的修改及增删,影响着合同双方的利益,同时也是承包商的一个机会,一个可以突破合同总价增加额外收益的机会。

首先承包商要对国际工程中的变更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国际工程中的合同变更不同于国内的合同变更。国内的合同变更需依据国内《合同法》的条款规定。我国的变更只有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中规定的“协议变更”,以及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不得撤销”中规定的“法定变更”两种形式。而国际项目中的合同变更的主导权在业主手中,承包商并没有合同变更的权利,仅仅拥有关于工程建设的建议权,这种合同变更是“约定变更”。因此在国际项目中的承包商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这也是国际工程中常常被业主拿来做“小动作”的原因,也是承包商不可避免的风险,只能通过具体措施来减弱这种不利因素带来的影响。

(3)合同索赔

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基础,而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国际项目工程的复杂性、长期性以及高风险等特点,不可避免的会给承包商带来工期延长以及其他方面的问题,当出现了编制标书时所未预见的事件,且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商有权维护自身利益,提出索赔申请。

虽然承包商提出索赔是正当维权,可是业主及业主工程师为了自身利益会通过多种手段来阻断索赔的成功。主要包括时效性、索赔权的认证两个方面,同时索赔证据的不完整性也是原因之一,但证据的完整与否与承包商也有着十分重要的联系。

首先时效性方面,对于工程索赔,FIDIC合同中就索赔的程序以及时效有着严格的安排。承包商应该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将索赔意向递交工程师;在递交索赔通知后的28天内应该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该有同期记录,并应允许工程师随时审查根据本款保存的记录。当超过时限后,索赔请求不成立,因此业主方会通过不回函、战略性延期谈判等各种手段延长时间;其次,业主方和工程师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会以各种借口来推脱,对承包商的索赔进行干扰,最常见的便是以证据不足为由主张承包商的索赔请求不成立。这一条理由也是索赔失败的最主要的原因,这也说明着施工过程中文件管理及核算的重要性。

3结语

合同管理作为项目管理的核心,需引起所有承包商的重视。将国际工程中出现的合同管理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和统计后,发现引起问题的客观存在的原因即客观性合同风险,文化、习俗作为不同国家间客观存在的影响因素切实的、隐晦的影响着整个项目,而由项目管理人员造成的主观合同风险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合同履约、合同变更、合同索赔三个方面。为更好地迎接国际工程市场,应将所在项目的客观性合同风险进行提前分析,对所在国的文化、语言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风险转移。而就项目管理人员引起的合同风险,最根本有效的解决措施便是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辅以文件管理机制等各种信息化平台,便于保存有效的证据,保证承包商在面对业主时处于一个主动、有利的地位。

参考文献

[1]朱彭珍.关于国际工程合同管理问题及其措施的探析[A].经济•管理•综述,2017年9月;204-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