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施工企业集团私募基金业务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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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施工企业集团私募基金业务

姚国煜

(成都理工大学)

摘要:私募基金即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向特定投资者进行非公开募集资金的一种证券投资基金。而施工企业集团的发展需要强有力的资金支持,时有垫资施工现象发生。为解决施工企业发展中面临的资金短缺困境,私募基金便随着施工企业的进步而应运而生。

关键词:施工企业;私募基金;业务分析

私募资金形成的背景在于政府与社会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而金融机构对原有股权投贷模式有所限制,因而施工企业面临着融资困境,亟需一种融资方式来缓解财务危机。私募资金业务可建立在施工企业与银行、保险公司或者商界其他领域有投资意向者之间,设立私募股权基金来控制资金流动,其形式可分为非控股型及有限合伙制,期间资金流动方式包含债券及股权两种。私募基金应用范围以时代需求为依据包含了BT、BOT、房地产、PPP等项目。在本文中,便从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出发分析浅要分析施工企业集团私募基金业务中需要主要的问题。

1施工企业集团私募基金基本组织形式

施工企业集团私募基金基本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契约制以及有限合伙制,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在成立依据、投资门槛、责任与控制权划分上有所差别。公司制及契约制的投资门槛皆为100万,而有限合伙制的投资门槛由投资合伙人商议决定,数额不等[1]。在成立时,其创设时需根据特定法律条款进行合约确定,即成立依据,如公司制则以公司法为依据,契约制则以信托法为据、有限合伙制则依据合伙企业法。在管理过程中,其责任划分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有其特定划分标准,分为投资人与管理人两大模块。投资人以投资额来划分责任,管理人一般不承担责任,只负责基金管理与基金运行,但有限合伙制另外,其管理人与投资人皆承担施工中资金运营责任。

有限合伙制相对其他组织形式,其出资方式较为灵活,因此在运营过程中,资金使用效率得以提高,并且有限合伙制之间对各投资人关系的定位十分明晰减少内部纠纷能有效提高企业运营效率,资金回报也相对较为便捷。而公司制的私募资金需依据《公司法》进行管理,约束了对外投资,资金利用受到一定限制,从而影响公司运营。在税收方面,公司制征税方式也存在双重征税现象。有限合伙制对于投资所得收益可先分后税,投资人的税务负担相对减轻。与此同时,相对有限合伙制,公司制的基金退出方式操作起来也相对比较复杂。因此在实际运营中,施工企业更适用有限合伙制基金。

2施工企业私募基金组织方式及监管

在施工企业创建私募基金时,其组织方式需以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选择相应条例进行监管,并以国务院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为依据。法律规定在办理私募基金业务时,不论是以何种形式组织,其皆需要依法办理登记,在未完成登记手续之前,任何单位及个人皆无权以基金形式进行资金筹集,如未办理登记便出现“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则视为非法集资,将依法回收项目所得资金并按例处以项目所得的1~5倍的资金罚款[2]。在登记后,私募基金应对所筹集的基金实行备案管理,在备案范围之内的基金也属于非法集资,基金管理人及主管人都将受到一定的经济处罚。

在基金征税管理上,由于施工企业常以合伙人形式组织私募资金,在征税方式上实行“先分后税”,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法,投资者以合伙制形式办理私募基金的,基金渠道为项目公司所分股息及红利,政府对此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基金退出形式为合伙人间的股权转让来实现投资成本的递减从而获得利益的,政府则根据投资者申购与赎回基金企业之间收益差价征取企业所得税。

3基金退出方式

3.1集团受让

集团受让,简单来说即为集团购买。而受让的内容包括项目公司基金份额、合伙企业基金份中的GP以及外部的投资份额。这三项内容主要是根据不同形式的私募基金。但在受让过程中需要考虑项目基金转让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因此若要以集团受让形式退出基金,双方需提前约定,当信托当期后,优先购买权归地产集团所有。在转让过程中,如果是内部的股权转让,由于内部审计在大部分公司管理部分中并不重视,因此项目公司内部需事先签订股东协议以规避审计风险。若是以合伙人组织的私募基金,则在基金退出时可将相关风险由内部转至其它合伙企业,这样能更好的避免审计风险,从而保证基金退出的合法性。

3.2业主回购形式

基金总的来说也是一种融资方式,从会计角度来看,基金的概念较为狭义,及未含有特定目的和特定用途的资金,而施工企业的私募基金业务则是面向施工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而资金又包含债券和股权两种形式,因此,在使用业主回购完成基金退出时,业主需偿还股东借款,随即在偿还股权资金。相比集团受让的形式,业主回购形式要相对简单,在偿还借款及股权后,产业基金可提前清算完成基金退出。

3.3项目销售款形式

项目销售款及以销售回款在项目股权资金退出前偿还股东借款。由于施工企业回资周期相对较长,因此以项目销售款的形式退出基金需视项目回款情况而定。在项目销售款无法常怀优先级本金时,集团则需注入股东借款作为外部优先级本金的补偿还款

[3]。若项目销售款筹足够,那么在覆盖本金收益后,其余部分按固定比例偿还优先级收益,如仍有剩余则其全部归劣后级所有,也就是说,由集团来收回全部的超额收益。

3.4政府购买服务形式

政府购买的步骤分为两步,第一步,政府偿还股东借款,第二步,政府偿还股权资金。施工项目在运营一定时间后,其回款数额会逐步增加,在若干年后有望达到现金流与项目利润平衡。在项目运营基本处于盈利状态时,后续如需将其转移至可优化局集团,届时即可实现产业基金退出。

结语

我国私募基金距今已经发展了15年之久,在我国资本市场体系中占有一定比例。施工企业作为一个投资力度大、资金回收周期长的社会发展形态,私募基金的出现显然缓解了施工企业部分融资困境。在此过程中,私募基金运营具有一定的风险,无论是投资人还是合伙人都需要一定的发展眼光。而在经济体系发展中,资管新规明确了私募基金组织方面的相关定义,有利于私募基金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促进了施工企业利用私募基金实现企业自我发展,更好的缓解了我国施工企业的投融资困境。

参考文献

[1]方成龙.为施工企业营商创造好环境[N].中国建设报,2019-06-21(007).

[2]梁明刚.施工企业集团私募基金业务探讨[J].金融经济,2019(10):167-168.

[3]龙俊鹏.完善我国私募基金监管体制:导向、框架与对策[J/OL].南方金融:1-9[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