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感与灵性-美感性质新解详细内容(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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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直接性内涵的理解背后涉及到一个更深的问题,即美感到底是自由的还是不自由的?不少人
  都确信美感是一种自由感。但若把美感的基本内涵理解为历史的、社会的、功利的亦即理性的东西,
  那就很难说是自由的。此种性质的美感在骨子里是受动的、不自由的。被这样锁定在社会性上即理
  性上的美感哪能是自由感?这不仅因为理性、社会性“是作为结果与过去相联系”,而且更因为它
  们压根儿就是一种必然性。无论与过去相联系,还是与未来相联系,它们都滞留在“此岸”中,即
  滞留在人与物、人与人打交道的谋生活动中。必须断然指出,无论在社会必然性(理性结构)中,
  还是折回去,在自然必然性(感性动力)中,都探不到美感的根据和性质。美感的根是扎在人性的
  那个超自然超社会的层面中的,亦即扎在灵性之中的。只埋头在感性、理性的土壤中去刨掘,而不
  仰望天空,找到的只能是沉重的必然,而不是轻灵的自由。
  4由于美感是一种意义感,而意义只能在体验中存活,故对美感特征的认识首先须由对体验的
  揭示开始。但要揭示体验的特征,最便捷的途径就是将之与非体验的方式作比较。非体验有哪些形
  态呢?我们选取何种形态来做比较才是恰当的呢?前面已谈到人的感性和理性。这也是构成人性的
  基本维度(现实性维度)。因此,只需把人和“对象”在意义体验与在这两种方式中的存在状态作
  比较就行了。人的感性运用有多种表现,但最通常的却是运用“体力”的实践活动;人的理性运用
  也有多种表现,但最通常的却是运用“智力”的认识活动。它们不仅基本,而且重要,一向被视为
  历史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主要动力。我们就从与它们的比较开始。
  (1)以主客之间是否有距离为标准以此为标准来衡量上述三种活动,一眼便能见出:认
  识、实践活动中的主、客之间存在着距离,而体验则无。为了得以认识,一方面需有认知主体的存
  在,他方面需有可供认知的客体的存在。二者的关系是:客体须在主体之(面)前、之先,主体须
  在客体之外、之后,即有一时空间距。在此,认知和认知对象处于二元相分和对峙的格局。这一格
  局贯穿于认识活动的始终。实践活动也是如此:为了得以工作,一方面须有动作的主体,他方面须
  有可供加工的客体。这里同样存在着时空间距。加工客体固然会使之发生不同程度的改变,但最终
  形成的仍然是一个与主体相对的客体,无论这个客体是对主体本质力量的肯定还是否定也罢。相反,
  体验却无此主客相分和对峙的情形。严格地说,体验者并不是清醒自持的主体,他因消融到意义之
  中而失去主体身分(杜夫海纳称之为“亚主体”);体验的意义也并不是独立自主的对象,它因只
  存活于体验者的感受之中而不具有客体身分(杜夫海纳称之为“亚客体”)。中国古典美学用“物
  我不分”、“物我两忘”来指称这种交融状态。既是“不分”,何来主客身分的区别?既是“两忘”,
  何来主客性质的贞认?这是一种“微尘中见大干,刹那中见终古”的超时空状态。当然,我们也可
  诉诸理解和表达,而一当这样做,体验者便走出了他的体验。每当一种心情意绪已消失不在时,我
  才知道我所处的状态。我反省到自己在片刻前是快乐或痛苦的、愉悦或忧郁的。这种反省便构成了
  我对自己快乐或痛苦的知识。而“我感到欢乐最浓的时刻,乃是我对此知道得最少的时刻”(鲁一
  土语)。这里的“知道”当然是认识论意义上的。
  (2)以人与对象的存在样态为标准若以此为标准,便可发现,人和对象在上述三种方式中的
  存在样态是不同的。在实践方式中,一方面是人的“动力化”,他方面是对象的“工料化”.人的
  动力化,是说人为了得以作用于自然物,必须把自己采取为“身体”;对象的工料化,是说对象要
  能成为上手操作的东西,必须相应地以“材料”或“资源”的形态出现。因为只有这样,两者的
  “身分”才对等,才能发生操作关系。在此关系中,人是以作为一种自然力(劳力)作用于自然物
  (实物)的方式把对象化归为己的。在此化归中,工具的采用也无改于这种关系的本质。而在认知
  方式中,则一方面是人的“智性化”,他方面是对象的“概念化”.人的智性化,是说人为了得以
  思考对象,必须把自己采取为“头脑”;对象的概念化,是说对象要能成为可被认知的东西,必须
  相应地变成由智性所规定的“概念”.因为对象只有变成本质上直接是主体的东西,方能为思想所
  把握。在此关系中,人是以作为一种抽象的能力(脑力)作用于思想物(概念或符号)的方式把对
  象化归为己的。在此化归中,仪器的使用也无改于事情的本质。而在意义体验中,体验者既不是作
  为“身体”也不是作为“头脑”而是作为“性灵”出现的,对象也既不是作为“材料”也不是作为
  “概念”而是作为“意义”出现的。“性灵”何在?不在血肉之躯的某个部分;“意义”为何?不
  是抽象僵死的概念符号。二者所形成的。既非实际操作的实践关系,也非抽象思辨的认识关系,而

  是形上虚化的体悟关系。人们无法给出一个“意义”,也无法找出一个“性灵”,更无法把它们从
  浑然一体的状态中截分为二。这是发生在灵魂中的事件。从外部动作甚至表情上,很难看出体验者
  有何明显变化,更看不出它对外物有何作为和改变。但这种发生在精神中的历程不仅同样真实,而
  且刻骨铭心。它们的一再发生,能够内化为某种较为持久稳定的信念。
  (3)以状态本身是否自足为标准在此,“自足”指的是为自身之故而存在。就主体的动作状
  态而言,认识中的“看”、实践中的“做”,都还是达于某一有限目的的环节和手段。看是为了看
  出什么(特征、规律),做则是为了做出什么(器具、产品)。这些“什么”,尚走在通向某一目
  的的中途。看出的什么常需转化到“做”中去,而做出的什么又多半是为生存之“用”服务的。看
  和做的成功,只是有限目的的实现,在对人的目的上尚还只是手段。○9而体验则与此不同。意义
  体验是驻留状态。它不仅不是手段,而且也不是有限目的。由于体验是从单纯生存返回到意义并在
  意义领悟中驻留,因而是返回到人的目的的最后环节。在这个目的的背后再无别的目的了。如果说
  人和对象是通过认识(看)和实践(做)而开始其分离性的远游即出“家”的,那么,经由对意义
  的体验,人和对象又都回到了“家”.这个“家”所意指的就是意义体验的驻留状态。体验者沉溺
  其中,享受着某种欣悦的心情而别无他求。
  通过上述比较,就可以清楚地看到,意义体验乃是这样一种感受状态:因其摆脱了单纯的谋生
  需求,故是一种自由感;因其超越了主客对峙与分裂而表现为和谐感;因其从“出家”的飘泊中掉
  头归返家园,故洋溢着喜悦感;因其驻留于意义之中而别无他求,故又是一种归宿感。人生在世,
  烦忙操持,辛劳不已,唯于种种意义体验之中,方摆脱谋生的绢绊而感到报偿和慰藉。
  5以上,我们揭示了意义体验的一般特征。美感是一种意义体验,因而禀有意义体验的上述特
  征。然而,美感自身的特点还未得到凸显,还须由此出发去探寻美感自身的特殊性。我们曾说过,
  爱、友谊、游戏、道德、信仰等等也是人求意义的一些专门形态。在这些形态中所获得的体验也是
  意义体验。美感与在这些形态中所获得的意义体验有何分疏呢?
  不必将审美体验与上述体验形式一一加以比较。只需从中挑选一种就行了。我们选择信仰。之
  所以如此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爱与信任已经或多或少包含在审美体验之中了;游戏与审美相近,故
  在其中所生的感受也类似美感;道德的情况比较复杂,○10不宜在这里展开,故存而不论。这样就
  只剩下信仰,信仰不仅是人求意义的一种主导方式,而且它与审美同列于意义形态的较高等序,故
  将之同审美比较是合适的。
  何谓信仰?信仰是一种相信。但却不是一般的相信,而是特别的相信。这个“特别”就在于:
  不仅该相信是当事人努力建立起来的,而且还被他当作在世的基本依凭。信仰有种种。可根据所信
  “对象”的不同而把信仰分为两类:世俗信仰与宗教信仰。世俗信仰的对象皆为世内之物:或是爱
  情、金钱、权力,或是领袖、主义、民族。宗教信仰所笃信的一般则为世内所无的“神圣者”.我
  们选取宗教信仰及在其中产生的体验——宗教感——来作为比较的对象。
  可在两方面作比较。第一,引发体验的对象。宗教感受的“对象”既然不是我们这个世内的东
  西,故为神秘的(numinous)。神秘指的是陌生。但这个陌生的东西,并不是现在不认识而将来有
  一天或许要碰到的东西。这个陌生的东西,是我们在这个世界上永远也碰不到的。它是一个“全然
  相异者”(thewh011yother),不受因果关系的制约。其次,宗教感受的“对象”也是无形的。无
  形指的是虚无。不是说宗教感受的对象还能以某种看不见方式(如观念、意象)存在,而是说它根
  本就不存在。任何拿世间事物来比拟它的做法,都不过是一种方便法门。无形同时也无限,因为有
  形的东西必然也是有限的。若以这两点来比照审美感受的对象,那就正好相反。审美感受的对象绝
  非神秘陌生的,而是我们这个世内的东西。即便也还存在着我们一时还弄不明白的事物和现象,那
  也谈不上真正的神秘和不可知。我们这个世内的东西,无论是熟悉的还是暂时陌生的,也无论是自
  然的还是社会的,都必然是有形的、有限的。正因为有形、有限,故总能诉诸人的感官。“耳得之
  而为声,目遇之而成色。”于是声色、形状便成为审美感受的主要对象。它们作为存在着的东西,
  处于包括因果律在内的一般联系之中,一点也不神秘。第二,体验的情感质素与色调。与体验的对
  象相一致,宗教感可说是一种敬畏感。这种敬畏感有两种基本色调。一是神秘严肃:由于宗教感受
  的对象是神秘的,故所生的感受也是神秘的,充满了惊奇和恐惧;同时,又由于这种对象是神圣的,
  故所生的感受也是无比严肃、无比崇敬的,不敢有半点放肆和亵渎。在宗教感受中,固然也可产生

  某种福乐的感受。但这种感受,常常只是一个伴生性的因素,而且在性质和强度上都不同于单纯的
  安慰、信托、爱的快悦这类自然情感。二是复杂冲突。宗教感受不仅包含多种情感因素,而且这些
  因素大都处于二元对立的状态:一方面是崇拜者在某个神圣者面前所生的颤颤兢兢、自惭形秽、卑
  微渺小的感受;另一方面,尽管崇拜者胆怯万分、无比畏惧,但同时又总是情不自禁地转向它、投
  入它、融入它,甚至还要使之变成他自身的东西。○11正是这种既感到拒斥又感到吸引、既有肯定
  性的情感体验又有否定性的情感体验,构成了宗教感受的基本内容。人们也因此而用“敬”(respect)、
  “畏”(awe)这两个意义相反的词语,来指称这种特别的感受。审美感受则主要是一种愉悦感。
  愉悦感是一种肯定的自然情感,“类似于我们当着亲爱的人面前时而洋溢于我们心中的那种愉悦。”
  ○12审美者专注于美的对象,整个被形式吸引而鲜有拒斥的感觉。同时,审美感受也表现为一种轻
  松、稳定的感受。它不像宗教感那样严肃,那样充满惊奇,也没有宗教感所特有的那种神秘。它带
  有迷恋的成分,但又不如宗教感那样近乎迷狂与眩晕。它像五月骀荡的和风,在审美者的心间轻轻
  吹拂;或如徐缓抒情的乐曲,调和优雅地鸣弹。它也涉及多种心理功能,如想象力、知解力等等,
  但相对说来没有宗教感那样复杂,而且多半处于和谐的运作之中。审美感受总的色调大致如此。当
  然,在骤然面对大海星空和峭崖悬瀑、金字塔和万里长城、莎土比亚的《李尔王》和贝多芬的《第
  九交响曲》这类崇高对象时,由于审美者一时不易把这些具有强刺激的对象(鲍桑葵所谓“艰难的
  美”)整合到自己的经验中来,也会引起情感的跌宕起伏(这时它与宗教感受有相似之处)。但正
  如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等人所指出的那样,经过心理结构的内在调整,最终亦可使动荡的心情归于
  平和。这个调整过程同时也即是从迷惘到自信、从恐惧到安全、从压抑到伸张的转化过程。作为这
  个过程的结果,最终呈现的,依然不是利害计较而是静观凝视,不是痛感而是快感。这种快感与那
  种直接由优美事物(鲍桑葵所谓“平易的美”)引起的快感虽不尽相同,但基本的质素应该说还是
  一种愉悦感。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看到:就第一个方面而言,审美感受所涉及的是我们这个世内的事物的形
  式;就第二个方面而言,审美感受是一种愉悦和谐的自然情感。联系到前面对体验意义的分析,似
  乎可以对美感作这样的界定:美感是人体验意义的一种方式,它通过驻留于事物的形式而暂时中止
  了任何实践的或观念的兴趣,同时在人的心中产生出一种自由爽朗的愉悦之情。美感点燃了美。在
  美感的火焰中,世界才诗意地(有意义地)出现在我们的面前。
  6综上所述可知,一般人在解释美感性质时所取的路线大概是:从追问美感而切人对人性的解
  释;人性由感性、理性两个方面构成;美感或为感性的,或为理性的,或为二者的统一;美感以心
  理体验的形态出现,其性质应由心理因素的厘定(形下分析)来加以确定。这一路线始终是在“此
  岸世界”的领域中进行的:由人的认识、实践活动到美感经验的心理学分析。
  而我们的路线是:由追问美感而带出人对意义的求索与人性中的灵性维度;灵性是人与意义打
  交道的能力和处身状态;美感虽不离现实事物的形式并以心理体验的形态出现,但本质上却是体验
  意义的一种方式,故其性质应由对此体验的结构分析(形上分析)来加以确定。这一路线基本是在
  超越的层面上进行的:从人的“彼岸性”(灵性)到审美感受的存在论分析。
  我们相信,只有沿着后一条路线,才有可能对有关美感性质研究的一些基本结论作出令人满意
  的解释:
  美感是超越的,因为美感是一种意义感;美感是自由的,因为美感是在中止了实践的或认知的
  兴趣(它们无非是求生活动的两个互渗的环节)之后产生出来的形式感;美感是创造的,因为美感
  把意义赋予世界,使世界挣脱了只作为资源或概念存在的庸常状态;美感是直觉的,因为美感是灵
  性对意义的直接体认,根本无需经由理智思考与逻辑推导;美感是愉悦的,因为美感是人在归“家”
  时内心所洋溢的喜悦感。
  注释:[1]弗洛伊德:<创造性作家与白日梦>,转引自《美学》第6期,第275页,上海文
  艺出版社,1985年版。
  [2]朱光潜:《谈美书简》,第77-79页,上海文艺出版社,1980年。
  [3]见汪济生:<美感的结构与功能>,学林出版社,1984年。
  [4]见蔡仪:《新美学》,第3章,载《美学论著初编》(上),第310页,上海文艺出版杜,
  1981年。
  [5]同上,第311页。
  t6]李泽厚:《美学三题》,载《美学论集>,上海文艺出版社,1980年。
  [7]李泽厚:《美的历程》,第213页,文物出版社,1982年。
  [8]高尔泰:《美的追求与人的解放》,载《美是自由的象征>,人民文学出版社*1986年。

  [9]所谓“现实对实践的肯定”即属此类目的。在此,目的的实现还不能证明其合理,其合理
  性尚需由对人的目的之肯定与否来加以确定。就此而言,实践并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反倒是真理
  (合人的目的性)才是检验实践的标准。
  [10]若指旨在发挥维护社会现存秩序的那部分规范,则道德多属强制性的必然领域;若指那些
  以人格锻炼和境界修养为目的的要求,则道德多属意义求索的领域。
  [11]见R·奥托:《论神圣》,第36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
  [12]车尔尼雪夫斯基:《艺术与现实的审美关系》,第6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
  (成穷学者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