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最后贷款人制度:“巴杰特规则”及其政策启示(1)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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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杰特规则的主要内容

  
  在一个不需完全承担其行为后果的环境里,代理人总会有动机利用环境来改变自身的行为。因此,最后贷款人的救助将鼓励商业银行的急功近利行为。巴杰特认为,如果不采取正确的预防措施,最后贷款人将放大而不是缩小潜在的金融体系崩溃的风险。为了解决源于最后贷款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巴杰特提出了惩罚“微弱少数”的“巴杰特规则”(Walter Bagehot,1873)。
  巴杰特认为,从历史情况来看,问题金融机构终归是“微弱少数”,金融体系中的绝大多数银行还是健全的。因此,巴杰特相信这些“微弱少数”的银行不足以从根本上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中央银行既无责任也无必要为这小部分银行提供无偿救助;既然这小部分银行想获得额外的资金支持,那么它们终归要付出一定代价,要得到相应的惩罚。
  “巴杰特规则”鼓励金融机构更加谨慎地管理其资产负债表而减轻道德风险(Gregory Moore,1999)。首先,在挤兑期间,如果中央银行以高于市场的利率水平来贴现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金融工具,那么金融机构在获得流动资金的同时也将出现资金损失。进而在此预期之下,它们将会尽力持有流动性较强的储备,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中央银行的依赖。这种惩罚性利率可解释为风险限制溢价的替代物,即在没有最后贷款人情况下,银行运用高风险、低流动的资产组合策略时应该支付给存款者的一种风险溢价。第二,在挤兑期间,中央银行表明它仅仅为健全的金融工具提供贴现,而不关心银行的剩余资产能否补偿剩余债务。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将努力持有低风险的金融工具以降低它们贴现遭拒的可能性。而且,存款人将意识到他们的资金不再是无风险的,因而重新开始监督存款银行,以确保银行要么持有质量健全的资产要么为额外风险提供补偿。
  “巴杰特规则”在实施中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危机时期对问题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以贴现和抵押的金融工具的健全性难于判断。二是中央银行拒绝接受某些金融工具将加剧存款者的恐慌和银行挤兑,任何健全的金融机构都无法经受这种存款者的集体行动。三是在金融机构存在复杂的债务链条的情况下,缺乏健全金融工具的问题金融机构的破产虽然会减轻道德风险,但它也会加剧金融恐慌。
  
  二、“巴杰特规则”在当代的主要应用
  
  根据“巴杰特”规则,市场惩戒机制是防范道德风险的最有效方式。本质上,最后贷款人的责任是宏观的而非微观的,相应地最后贷款人也就没有责任营救不健全的银行。为了确保救助政策的“有偿性”,最后贷款人不应该阻止银行失败发生,问题机构须对自身的不审慎行为承担责任。同时,获得最后贷款人支持的问题机构也必须得到相应惩罚。
  
  (一)向问题银行征收惩罚性利率
  这一建议是解决最后贷款人道德风险的最古老办法。惩罚性利率从以下三个方面发挥作用。
  1.惩罚性利率可以被看作风险溢价或传染溢价。在危机时期,资金是稀缺的。如果问题银行不能从同业市场获取所需资金,那么它只有求助于中央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它必须支付比市场水平更高的利率。此外,出于对违约风险的担心,中央银行也许要求一种溢价来补偿风险。所以惩罚性利率可以看作是覆盖中央银行风险暴露的公平价格。
  2.鼓励问题银行依靠自身力量来解决流动性问题。在向中央银行求助前,问题银行应该首先利用市场资源,并发展出先进的流动性管理技术。惩罚性利率将弱化问题银行对中央银行的依赖,确保中央银行的流动性支持是真正的“最后性支持”。
  3.惩罚性利率是对银行稳健程度的一种测试(Solow,R.M.,1982)。比市场水平更高的贷款利率将迫使问题银行首先求助于同业市场。如果它能成功从市场获取所需资金,这表明这家机构是健全的,它的资产负债表是稳健的。相反,如果它最后只能求助于中央银行,这表明这家银行经营并不稳健,它的资产并不为市场所接受。
  
  (二)惩罚问题银行的股东和管理者
  问题银行的股东和管理者,作为银行管理不善和冒险投机的直接决策者,应该在对问题银行的救助中受到必要的惩罚。这种惩罚表明让股东和管理者直接为其错误决策行为负责。最后贷款人对问题银行的救助,也就意味着把损失负担从问题银行身上转移到纳税人身上。如果造成损失的决策者不仅免于惩罚责任而且继续从救助中获益,这对纳税人来说明显不公平。同时,这种惩罚有利于引导市场形成正确预期,鼓励股东和管理者谨慎行事。正如Crockett(1996)所认为的,如果问题银行的管理者明确地将失去其工作,股东将失去其股本,相信道德风险将被减轻。在各国最后贷款人的救助实践中,除了在救助中立即撤换其管理层,不再继续“让猴子照看香蕉”外;司法系统也会介入追究管理者的刑事责任,把一些责任人列入金融行业的永久禁入者。股权合约的条款和本质也意味着,股东也被要求承担失败、损失和破产的责任和不利后果,直至他们的股本价值被完全冲销完为止。股东的现实约束是有限的负债,而其潜在的受益确是无限的,所以他们有动机鼓励管理者从事冒险活动。因此,对问题银行救助中,必须要让股东承担投机失败造成的损失,让他们真正感到切肤之痛。


  
  (三)允许问题银行破产和关闭
  最后贷款人的责任是宏观的而非微观的(Thomas M.Humphrey And Robert E.Keleher,1984)。本质上,最后贷款人的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所以最后贷款人的支持对象应该是整个金融体系而不是单个金融机构。也可以说,最后贷款人的职责仅限于保证整个经济所需的流动性,而非必然保证单个特殊机构的流动性。最后贷款人不应当阻止银行失败的发生,但是应该减轻失败所引发的溢出效应、传染效应或多米诺骨牌效应。相应地,最后贷款人没有责任救助那些管理不善的金融机构并允许它们破产,这些问题机构应对它们自身管理的随意性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损失。最后贷款人机制应被视为解决银行临时性的流动性困难从而保证银行体系的安全性的机制, 而不是保证所有银行都不倒闭的机制。金融体系中的不健康不稳定因素应该被及时清除而不是被掩盖, 这才能从根本上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让那些从根本上不健全的金融机构继续运行,将大大增加道德风险。只有取消对银行机构安全的完全保证, 合理约束最后贷款人救助的前提条件,才能避免削弱市场惩戒功能和助长银行道德风险, 并将其引致的负面影响尽可能地降低到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