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06年12月25财税[2006]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7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