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排除了行政规定的可诉性,而《行政复议法》则限制地解禁了行政规定的可复性。为使两者统一,也为了能更加有利地保护相对人的佥权益,应明确行政规定的“可诉性”,同时修改有关法律。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00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