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规定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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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排除了行政规定的可诉性,而《行政复议法》则限制地解禁了行政规定的可复性。为使两者统一,也为了能更加有利地保护相对人的佥权益,应明确行政规定的“可诉性”,同时修改有关法律。
作者 张萍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0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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