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规范:地方性立法的司法输入——以京津冀区域性立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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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于2010年如期形成,就地方性立法而言,应以经济纠纷事实为导向,细化实施性立法;以经济秩序重构为指向,加快回应性立法。以地方区域法治为方向,发挥自主性立法;通过习惯风俗入判、司法判决固化习俗、区域司法合作等三项原则,严格立法权限代理制度、建立法律冲突裁决制度、完善规范清理制度体系,建构司法型立法体制机制,从而实现立法“后体系时代”地方法治建设进程中公共契约精神的解放。充分适用中央立法授权,建立司法型立法模式,授权判决型规则产出,从立法供给侧改革,全面落实“科学立法”的内在要求,推动法治秩序的善化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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