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划清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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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实行中央与地方两级立法体制,地方立法在类型上可以划分为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内容的地方职权立法,以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内容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和以制定经济特区法规为内容的地方授权立法。地方职权立法是地方立法的主要型式和基本内容。从前十年的实践看,立法范围不清在一定的意义上已成为制约整个地方职权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大研究》 1992年5期
出版日期 1992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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