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三起案件的简要情况"11.26"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索赔案.1998年11月26日16时30分左右,我局实业公司通勤车行至临平公路198千米+450米处时,与西宁城中区个体运输司机刘××驾驶的汽车相撞,致使我方车辆翻入路边18米深的悬崖,造成车辆被毁,车内8人中,5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后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海东交警支队认定我方无责任.为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由我局与当事人家庭共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索赔诉讼,民事诉讼标的为138万元.该案已于2000年5月31日作出刑事判决,判被告刘××有期徒刑5年6个月,民事部分于1999年9月8日第一次开庭,于2000年3月27日判决,判赔黄化供电局损失费总计293888元,判赔受害人共计赔偿损失359588.85元,至今未执行.
简介:1988年12月1日,原告曾某与被告钟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原告将自己的“东风—12型”小四轮汽车一辆实给被告,价款为2500元;付款时间为:1989年1月20日前付SOO元,4月1日前付1000元,7月1日前付I000元,分三次全部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在试车时发现该车上坡无力,便提出撕毁协议。原告未予理睬。以后原、被告均未对该车进行管理和使用。原告曾按协议时间分别三次向被告催收车款,被告拒付。1990年5月,原告因盗窃犯罪被判刑,1991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原告遂于1992年4月14目具状法院要求被告归还车款及银行利息。该案在审理中就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