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1、问:企业以原先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与外单位联建房屋,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答:企业原先通过行政划拔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入帐核算,在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与外单位联建房屋时,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此时,应将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予以本金化,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双方联建合同或协议规定,企业用该土地使用权投资时,应按双方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已入帐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双方确认的价值与该土地使用权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简介:从内外资企业来看,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仍实行两套办法征收。其差别在于:一是税率不同,内资企业实行33%的比例税率,(另有27%和18%两个优惠税率,分别适用于年利润数额较少的企业);外资企业则适用30%税率(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大部分省市都实行减免而形同虚设)。二是所得税扣除项目规定存在差别,内外资企业扣除项目中的坏账处理、利息支出、工资及捐赠支出、固定资产折旧等均存在差别。三是优惠政策存在差别,主要是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免二减三”和应税所得再投资退税政策,内资企业则没有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因此,造成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大大低于内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