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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各种所有制企业改革的方向,本文仅以国有企业为分析对象,谈点看法。上海企业改革的回顾和分析进入九十年代,特别是1991年9月中央工作会议和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以后,上海围绕着如何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这是上海改革从全国的“后卫”走向“前锋”的主要标志之一。从改革路数观察:1.1触动产权制度的改革和不触动产权制度的改革并存,以不触动产权制度的改革为主。“洋”、“股”、“包”中“仿三资”、“承包制”、“利税分流”等都没有触动产权制度。而大部分企业还是采取承包制或“利税分流”办。1.2企业内部保障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并存,以企业内部保障制度的改革为主.企业富余人员仍以企业内部消化为主:医疗保险仍维持现状;住房制度改革推出了公积金制,但还达不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要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较为彻底,但要真正走向社会化尚待一段时日。1.3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组织结构调整和跨部门的组织结构调整并存,以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组织结构调整为主。企业兼并和组建企业集团基本上在

  • 标签: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产权制度 国有企业 社会保障制度 组织结构调整 产权主体
  • 简介: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社会消费基金,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等帮助,以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系列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主要包括各种社会保险、救助.福利、军人保障.医疗保健、福利服务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等社会措施。社会保障是社会成员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应履行的确保社会成员生活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也是政府向公民提供的重要的公共服务之一。我国是农业大国,与城镇居民一样,九亿农民应当同样是享有社会保障的主体,妥善解决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顺利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保证。

  • 标签: 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农村 社会成员 社会保障问题 福利服务 城市化进程
  • 简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加入WTO后的要求,建立健全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作者认为,应该从完善法规体系,健全管理体系,强化监督机制,推进配套改革等四个方面着手,逐步建立并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 标签: 政府采购 制度 完善
  • 简介:从域外对纳税担保制度的规定出发,通过研究我国纳税担保制度的现状,剖析现行制度存在的三个方面主要问题,提出完善纳税担保制度体系的基本思路和具体设想。

  • 标签: 税法 纳税担保 法律性质 税收立法
  • 简介:独立的法人产权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国有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改造中,只有抓住产权制度这一核心,做到产权关系清晰,建立起与终极产权并立的法人产权制度,才能顺利完成现代企业制度改造的任务。

  • 标签: 产权 经营权 现代企业制度 国有企业改造
  • 简介:<正>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它是以复合税制为背景,以纳税人的需要为原动力。通过委托人、税务代理人、税务事务等要素组合而成的一种法律行为。税务代理人处于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站在中介立场上,以税法为准绳,以服务为宗旨,客观公正地开展代理业务,既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国家的利益。它具有独立地执行税务代理业务的法律地位,不受征纳双方的左右。

  • 标签: 税务代理制度 税务代理人 纳税人 税务代理机构 税理士法 行业管理机构
  • 简介:南漳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针对近年来部分单位不了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积极支持、配合政府采购工作,导致很多公务活动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状况,切实转变工作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措施,建立政府采购服务回访制度,对每个实行政府采购的单位,一次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即由采购办主任或副主任带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登门回访,了解接受服务单位对本次采购有什么意见,还需要采购部门、供应商或服务单位提供什么服务等情况,并对服务单位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进行及时的答复,对合理、合法的要求,及时予以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及时做好解释,征得服务单位理解,从而融洽了政府采购办与服务单位的关系,拓展了政府采购范围,过去一些零采购单位,主动提出要求实行政府采购,一些过去未实行政府采购的办公用品,单位也主动要求纳入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形象、政府采购的领域和采购规模都发生了新的变化,2007年1~4月份,政府采购资金规模达888万元,比2006年同期增加71万元,增长8%。

  • 标签: 政府采购管理 回访制度 服务意识 政府采购范围 服务单位 政府采购工作
  • 简介:1、《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4月1日,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将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到地市,并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根据《明细表》的有关规定,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如北京市部级、司局级、处级及以下干部的相应标准分别调整为:1100元、650元、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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