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援助是司法中为保障公民平等行使权利而对有困难者给以减、免有关费用等特殊帮助的制度。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最早出现于清末,民国时期是其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阶段,其问出现了律师制度中最具有法律援助性质的贫民法律扶助制度,这项制度要求律师有组织地无偿为贫民提供法律服务。1934年,南京政府司法部批准了中华民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公会附设贫民法律扶助会暂行规则》,作为实施贫民法律扶助的基本规范。1941年,司法部又公布了《律师公会平民法律扶助实施办法》,将扶助对象由“贫民”改为“平民”,规定了律师公会承担平民法律扶助的事项。与此相配套,1941年颁布的《律师法》也增加了法律扶助的内容。1946年10月,北平律师公会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制定“北平律师公会实施平民法律扶助办法”,同时呈报北平地方法院和北平市社会局,后经几番修改,形成“北平律师公会平民法律扶助实施办法细则”,并呈请北平地方法院转呈司法行政部,于民国三十六(1947)年十月三日京(36)指(参)字第二四四八七号指令准予备案。本组史料即反映了“北平律师公会实施平民法律扶助办法”、“北平律师公会平民法律扶助实施办法细则”的制定经过。此外,北京市档案馆还保存有1947年初北平律师公会会员进行平民法律扶助的备案材料。北京市档案馆藏,档号:J2—2—162、J65—3—518。
简介:1997年10月,我区档案馆经考评达省一级综合档案馆目标管理标准,标志着我区档案工作迈入了全省先进行列,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这是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和关心档案工作,广大档案工作者辛勤努力的结果。回顾这些年来我区的档案工作,我们的主要体会是:一、切实保护好档案资源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档案是人类社会实践的真实纪录,是一种特殊的不可再生的资源。各级政府一定要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把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文化事业,予以高度重视,坚持不懈地抓好这项服务当代,惠泽后人的社会工程。有效保护是充分利用档案资源的前提,是档案工作的基础和重点。在档案的保护工作中,一是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理顺档案管理的领导体制
简介:众所周知,构成档案的物质材料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物质材料是纸张和供书写、印刷而记录信息的字迹材料,这些材料可保存的时间是有限的,要使档案能长期、永久地发挥作用,就必须寻找科学的保护档案的技术和方法,求得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要使档案能“长寿”,就必须掌握好档案的保护技术。怎样才能做好档案资料的保护技术工作呢?多年来的实践告诉我们———“以防为主防治结合”是做好档案保护技术工作的重要措施。贫困地区的档案馆(室)条件差,设施不好,加之地方财政困难,对档案的保护技术工作不能投入大量资金,我们就只能从节约出发,采取花小钱收实效的办法,尽力做好档案的保护技术工作。一、贫困地区的档案保护主要指对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