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其为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渠道。然而股权众筹运行所表现出来的特性,使其在现有的法律制度环境内的发展受到阻碍,法律在证券范围、公司组织形式、股权转让以及公开发行方面的规定,以及股权众筹现实运行过程中的风险,均影响了股权众筹运行的法制化进程。因此,股权众筹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就要分析股权众筹的本质特性,并结合国外股权众筹法律制度的立法经验,通过建立投资者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来降低股权众筹运行中的风险;通过完善项目发起人制度与小额发行豁免制度,为股权众筹的证券发行提供发展空间,从而促进股权众筹的发展。
简介: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我国建筑业规模越来越大,而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督体系在新形势下呈现出诸多弊端,比如,直该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必须公开招标的不公开招标,投标单位进行串标围标,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单位)行政干预过多,甚至进行假招标,拉关系套标底,评委评标倾斜等,已经影响到我国建筑工程质量和廉政建设的各个方面。因此如何通过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是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课题。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是建设工程选择承建单位的主要形式,在国内外广为流行,具有规范招投标行为的作用。本文从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出发,以其监督机制为角度探讨完善建议。
简介:本文对于我国新《公司法》下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进行实证研究,从案件的总体数目、年度分布、地域分布、涉案公司类型和股权情况、诉讼当事人、诉讼理由、前置程序以及成本收益等方面全面揭示和评估该制度的实施情况,并从法解释学和立法论等角度提出相关完善建议。笔者发现,该制度已经得到了积极运用,并产生了实质性的诉讼利益;但与国外不同,我国目前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判例极少,而几乎所有的判例都是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这不符合我国引入该制度的立法初衷,没有充分发挥其功能。从比较法经济学的角度,本文认为其原因在于,《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中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限制过于严格,以及诉讼成本与收益的严重失衡导致了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激励不足。另外,基于实证数据,本文建议被告范围应当采取广义解释,公司的诉讼地位应确定为第三人,前置程序应当允许公司以正当理由阻止诉讼,并且扩展豁免请求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