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网络购物欺诈法律机制分析与完善建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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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网络购物欺诈法律机制分析与完善建议

王瀚哲 、陈丽 、陶天宇 、杨哲远、王晓文

南京审计大学 江苏南京 211815

摘要:最近,网络购物的发展越来越快,我国的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一种新常态。每年的“双十一”等一系列网络购物都产生了惊人的交易额。在如此背景之下,建立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也就成为必然趋势。不仅仅是在中国,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网络购物也发展的十分迅速。本文通过探究欧美日韩等较为发达国家的反网络购物欺诈法律机制,并且进行横向对比分析,以此对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提供发展思路,从而形成匹配新时代网络购物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网络购物欺诈;法律规制机制;对比分析;完善建议

一、研究背景

我国自进入电子商务新时代以来,网络营销日益发达。消费者们在各式各样网购的巨大折扣诱惑下,纷纷加入大购物的阵营。但是,双十一过后,部分消费者们会发现,曾因头脑发热抢购的商品远远超过自己所需,或者在收到货物后发现与广告相差巨大。而消费者往往维权困难,而其中比较严重的也是人们关注比较多的,就是网络购物欺诈的问题。本文将来通过对主要国家反网购欺诈法律机制的对比分析,探寻完善我国反网络欺诈法律机制的可行路径和方法。

二、网络购物欺诈的特点与防控难点

(一)网络购物欺诈的概念与特点

在现代社会,网络交易主要存在企业对消费者的网络交易、企业对企业的网络交易和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网络交易。无论是哪种方式,都不同于面对面的交易,网络购物具有虚拟交易、平台支付、跨区域等特点,存在不确定性和隐蔽性,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进行犯罪。何谓欺诈?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解释,欺诈就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根据以上的名词解释,我们可以得出,网络购物欺诈,就是指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经营者通过盖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对方,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网络交易行为,而使网络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1]

(二)网络购物欺诈特点以及防控难点

1.网络交易欺诈隐蔽性

网络购物由于其特点,消费者在购物的时候一般先会浏览商品的综合评价,对于有多个商铺的,还会货比三家。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络欺诈并不是直接体现出来的,商家可以通过刷评论、盗图等方式刺激消费者购买。不仅如此,网络购物的信息量非常大,有些商家只对于物品的或者服务信息有选择性的只对其中重要部分进行介绍,消费者也会被卖家带动,对于该需求的东西不做全面了解。

2.网络交易欺诈危害的广泛性

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往往体现在交易过程中,双方不是一对一的关系,消费者和商家身份的转变随时可能发生;而且网络购物其本身的性质决定着,交易双方很容易快速达成交易,这就导致一旦交易一方有了欺诈行为,那么造成的损失可能不是某个人某个公司,而会是平台涉及的所有人。因此,网络购物的欺诈会带来更多的危害,它的涉及面很广,而且对象不特定,维权时也会产生困难。

3.网络交易欺诈操作的简便性

网络购物受欢迎的原因是因为其提供了便利且高效的购物渠道。但是操作简便的的便利让网络购物欺诈也更加简便。便捷获得的网购物品只要不是特别贵重,消费者可能不会大费周章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网络交易欺诈方进行网络交易诈骗时,只需要设定一次欺诈行为就能轻易实施诈骗,产生差评时,也能快速弥补损失。正是网络交易欺诈行为具有的成本低廉、获利超高等特性,不断助长了欺诈之风。

三、主要国家反网购欺诈法律机制的对比分析

20世纪80年代,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电子商务立法进行了研究工作,联合国大会于1995年12月通过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致力于为世界各国提供一个解决电子商务引发纠纷的法律范本。[3]在《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指导和推动下,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电子商务基本法,同时还出台了一系列的辅助法规,基本形成了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德国多媒体法》、《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和我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3]下面就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之间关于网络购物欺诈法律规制的相关立法做简要的介绍,对比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这对进一步规范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预防并解决网购欺诈纠纷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2]

(一)美国网络购物欺诈法律法规

美国规制网络购物欺诈的相关立法。 美国的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都处在世界前列,而且物流,网银等行业也 很成熟,所以,网络购物在美国发展迅速,根据有关报道数据显示,仅仅在2012 年最后三十天内,网络购物的总计金额达到了近四百亿美元。另外仅仅在圣诞节一天, 网站浏览量增加了近三分之一,有超过一亿人在圣诞节从网络上进行了购物活动。伴随着电商时代的到来,美国各个部门与机构纷纷调整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则,以实现防范网络购物欺诈行为的战略目标。

[4]

1997年7月1日美国政府正式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其主要涉及到网络购物欺诈、虚假广告还有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等问题。《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指出,应当采取措施管理网络购物欺诈和虚假广告现象,消费者隐私应当由经营者和行业协会等共同进行管理,另外,纲要还提出建立数字签章制度,这样可以确认交易双方的身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性,应当予以推广。[5]

美国在十几年前颁布了《国际国内电子签名法》,该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要得到消费者的同意才能在网络上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信息。双方的交易记录经营者应当保存且不能做改动。如果要改动需经过消费者同意,另外,该法充分尊重消费者在电子签章方面的意思自治,消费者可以选择以书面的形式向其提供记录,也可以选择以非书面的形式,选择权在消费者自己手中,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二)韩国网络购物欺诈法律法规

韩国目前关于网络购物欺诈的相关立法。《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用了专门一个章节来规范网上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在该法的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明确了电子交易者、网上商店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的义务。为了解决消费者维权的问题,该法还将《消费者保护法》及《消费者赔偿标准》引入到网上交易纠纷的解决中来,为网购消费者寻求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网络商家还应当建立专门的机构解决消费者的索赔问题,这无疑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便利。[6]

(三)新加坡网络购物欺诈法律法规

新加坡规制网络购物欺诈行为的相关立法。新加坡人被称为东南亚“最狂热的网购群体”。据Visa公司对2014年消费者支付意愿研究,超过50%的新加坡人都会从网上买其所需的所有物品,他们的年龄通常在25岁到44岁之间。《电子交易法》是新加坡对网络购物欺诈行为最主要的立法。

四、我国反网络购物欺诈法律机制的现状分析

基于上文介绍的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制现状,我们发现很多发达国家都很重视本国法律与国际法的接轨。在制定本国相关立法时,都是首先考虑本国的国情和发展现状,然后参考国际性的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基本保证内容不与其相悖。欧盟成员国在制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时,一般会参考已经颁布的《电子商务指令》等法律文件。成员国在立法时会尽量保持与欧盟立法的衔接和对应,尽量避免冲突,特别是涉及网络经营者责任认定。国外的立法工作都是在一定原则前提下开展,比如隐私权的保护方面,通常既要保证信息的正常流动性,不能只是因为保护个人隐私而限制了信息的正常流动,同时也要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在个人信息的使用方面尽量坚持最小化原则,不要经常涉及大范围的个人信息的使用。在这些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具体法律的制定,可操作性更高,可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我国近些年出台的各种规定和办法,也都结合了本国的国情。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的电子商务中的相关法律也极其注重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信息安全权。定自我隐私是否开放以及开放程度的权利掌握在个人手中。网络交易背景下的隐私权保护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7]。为了规范网络在线交易双方的行为,监管机构还要协同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协调沟通,制定更为仔细的条例,网络购物相关法律需要走的路还有很长。[7]

五、完善我国反网络购物欺诈法律机制的建议

(一)建立网络购物实名制的电子交易信息处理机制

在网络中购物中,交易平台如EBAY、阿里巴巴等知名交易网站,让其会员在注册中使用的个人信息正确无误,并登记其证件及详细地址等联系方式,严格审核才能成为其会员。

(二)强化第三方机构监管作用与职能

当下网络购物主要依托于网络平台进行开展,参考借鉴外国做法,应当大力发挥网购服务平台的积极作用。通过平台对于网络营销商进行有第三方评级和无第三方评级标签区分,并在有第三方评级机构标签的网络经营商中间进行信用等级划分。多数情况,网络购物提供的信息难以核实真假。为了帮助消费者了解网商所销售商品的实情,政府有关部门,第三方平台,或者私企可以共同努力,创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于经过了测试,其销售商品符合标准的网商提供信用证明,在此基础上消费者可以有针对性的选择信誉良好的店家进行网络购物。

(三)加强“后悔权”行使的可操作性

纵观各国消费者网购相关法律的发展历程,不难从中看出全世界范围内网络购物相关法规的发展趋势。一方面是极大地拓展了提供了网络购物服务的第三方平台的职能,通过司法权力的下移,给予第三方平台足够的权力对消费者网络购物受骗进行维权,从而对消费者维权的及时性提供保障,同时缓解了司法压力。另一方面,在欧美国家中对于消费者本身权利的强化也是一大趋势,通过赋予了消费者更为多元人性的权利,从而在根本上对于消费者网络购物进行了保障。近年来我国网络购物高速发展,与之配套的网络购物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该及时跟上,才能在科技时代发展的浪潮之下紧跟时代节奏,建设新时代的网络购物新体系。

作者简介:

王瀚哲(1998-),男,汉族,江苏淮安人,南京审计大学本科在读,工程审计方向。

基金项目本文系南京审计大学2018年度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708162002X。

参考文献

[1] 武汉市工商学会课题组.《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研究》[J].武汉学刊,2012(3).

[2] 韩勇等.《探索电子商务立法》[J].Electronic Commerce World.2003(9):100-103.

[3] 杨树林.《国际电子商务电子认证立法解析》[J].信息网络安全.2007(3):61-63.

[4] 孙晔.《美国对于网络欺诈的立法规制和实践(上)》[J].信息网络安全.2001(12):24.

[5] 王静.《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山东:中国海洋大学.2013,4:67.

[6] 李华.《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D].上海:对外经贸大学.2004,2:24.

[7] 陆影.《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D].安徽:安徽大学,2007:2:21.

[8] 刘晓东等.《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若干问题剖析》[J].工商行政管理.2009(24):74-76.

[9] 徐义景.《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研究》[J].法学论丛.2011(11):46-47.

[10]新加坡《电子交易法》第四节第(一)款.

[11]张丽霞.《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黑龙江:黑龙江大学.2006,5:22.

[12]徐桂山.《跨国网络购物纠纷的在线解决机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4:33

[13]王鹏娟.《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河北:河北大学.2016,3:6.

[14]宋东明.消费者网络购物纠纷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31):79-80.

[15]郑性捷,《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商情2019年7期

[16]许留芳.网购消费者权益分析及保护探讨[J].法制与社会,2020(02):14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