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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仲裁地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但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导致了网上仲裁地的不确定性。因此有必要对确定网上仲裁地的各方理论进行梳理,以期明确确定网上仲裁地的原则及方法。关键词网上仲裁仲裁地中图分类号D997.4文献标识码A一、网上仲裁地的“缺失”就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而言,仲裁地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连接因素,在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仲裁程序法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或撤销等方面,有重要的作用。而因特网是一个全球性、开放性的技术体系,是由相互连接并使用特别计算机软件的计算机群组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因特网既是一个信息传输的渠道,又是一个虚拟的电子空间。它以电脑为交流的工具,打破了地域界限。我们可以把网上仲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传统的常规仲裁机构在原来的基础上新开设的网上仲裁业务,这样,网上仲裁仲裁地还可以依照传统方法来确定。第二种情况是纯网上仲裁。提交在网上仲裁的案件,其程序包括仲裁申请和仲裁案件的立案、答辩或反请求、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或仲裁裁决的作出,均在网上进行。其本身的无国界性或无地域性决定了要对网络套用传统的规则非常困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说哪里是网上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如果又找不到其他连接点,比如当事方没有约定仲裁地,仲裁员凭借“善良及公允”原则来仲裁,没有明确适用某国法律,各方身处异地,仲裁全过程在网上完成,那么,在确定仲裁地的过程中将会困难重重,甚至不能确定。这种情况被形象地称为“仲裁地缺失或落空”。二、确定网上仲裁地的几种观点(一)以仲裁员所在地确定仲裁仲裁庭采用独任制进行仲裁时,以独任仲裁员所在地为仲裁地,采用合议制进行仲裁时,以首席仲裁员所在地为仲裁地。此种确定方法中“所在地”的确定存有很大争议,到底是住所地还是居住地,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相关规定,存有差异。此外,所在地是仲裁程序开始时仲裁员所在地,还是仲裁裁决作出时仲裁员所在地,此种观点显然提供了一个模棱两可的答案,此外现代社会生活中,仲裁员跨国界的频繁流动更加剧了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所在地的不确定性。有学者将其缺陷总结为它破坏了法律的可预见性原则,导致当事人不能预见裁决将在什么法律体系下作出。(二)以进行仲裁的计算机服务器的地理位置确定仲裁地在整个的仲裁程序中可能会涉及到多个位于不同国家不同地点的网络服务器,到底以哪个为准我们难以确定。“即使使用同一个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在仲裁程序中,各种电子数据信息的传送也会通过不同的服务器,从而会经过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法域,一个仲裁员可以通过不同的网址利用不同的服务器发送信息从而进行案件程序,服务器所在地同样难以确定。”况且这种确定仲裁地的方法常常会使由仲裁地确定的特地法律的选择变成随机的、偶然的事情,很有可能与当事人或者实质性交易没有联系,这样的确定方式是不合理的。(三)以仲裁员发送和接收电子信件所在地确定仲裁地这种确定方式同样有着极大的不确定性。由于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的动作存在于虚拟的空间,因此无形的数据信息何时才能算做发送或接收成功以及该行为发生的确切地点不易确定。以收发电子邮件为例,是以网络邮箱服务提供者接收到信息的地点为准,还是以收件人电子邮箱所在地或者信件下载保存的电脑所在地为准,无法形成确定的结论。上述几种确定仲裁地的方法,都是试图找出网络与地理位置间的某些因素,把网络空间地域化,以确定与特定法律的联系。这几种确定仲裁地的方法看似非常的具体,但运用这些僵硬的规则实际上根本无法最终去确定一个连接点。三、网上仲裁地的确定从上一部分可以看出,为解决这一仲裁地“缺失”现象,学者们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确定网上仲裁地的方法,如仲裁员所在地说、服务器所在地说、网址所有者或控制者所在地说等。但以上方法都存在着不能自圆其说的矛盾。笔者认为,可以引人以下原则和理论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合意假定某一地点为仲裁地。这一地点不必是仲裁发生的特定物理场所,而是因为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仲裁地的权利而产生的效力。当然,虽然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但是选择应当在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场所范围内,如常设仲裁机构的所在地、仲裁员或者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本国、开始仲裁地等。2.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当事人没有合意确定仲裁地的时候,由仲裁庭根据案件的需要依该原则确定一个仲裁地。这个仲裁地须与案件有密切联系,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在网上仲裁情况下,与此有密切联系的场所通常包括常设仲裁机构所在地、开始仲裁程序地、仲裁程序终结地、仲裁员的住所地或本国,等等。依据仍是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规定,如未达成此种协议,仲裁地点应由仲裁庭确定,要照顾到案件的情况,包括当事各方的方便。《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除当事人双方对仲裁在何地举行已达成协议外,仲裁地点由仲裁庭在考虑仲裁的各种情况后决定。从立法中可看出,这两个原则处于不同的适用层次。在一个案件中,应当最大化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首先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合意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假定一个仲裁地,那么才能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由仲裁庭指定一个仲裁地。3.“非内国化仲裁”理论仲裁非内国化理论是最近二十年发展起来的理论。目前已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令人注意的一种趋势。该理论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可以不受仲裁程序地国法律的限制,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也不必由仲裁地国的法律赋予。任何法院都不得撤销该裁决,但可以不承认该裁决的法律效力并拒绝执行。根据这种理论,国际商事仲裁可以不附着于仲裁地而四处“漂流”,即没有“国籍”。尽管仲裁会受所在地法律的制约,但仲裁与法院活动终究是不同的。法院活动会受到法院地法的支配,而仲裁则应与其所在地法律管辖适当分离,即主张仲裁应是超越国家的。该理论避免了在线仲裁仲裁地真空问题。这种弱化仲裁与其所在地之间的关系,让国际商事仲裁超脱于所在地国家法律控制的表现,实际上有利于仲裁规则的统一化,这对于解决网上仲裁地空缺也是有着相当大的实践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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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仲裁制度是一国法律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仲裁制度的发展离不开法院的支持。仲裁协议构成了仲裁制度的基石,“无协议、无仲裁”是各国普遍接受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建立了法院对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权,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过去的5年里,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精神,通过司法解释、对案件批复等方式,发展了涉外仲裁协议认定标准,对发展中国的涉外仲裁事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 标签: 涉外仲裁协议 司法审查 仲裁制度 中国 《仲裁法》 可仲裁性
  • 简介:为什么要与质检机构签定委托书仲裁检验委托书实质上是仲裁检验委托方面和质检机构之间的一份经济合同。因此,双方的义务、责任都应体现在仲裁检验委托书上,并以此检查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是否履行了合同。仲裁检验委托书一旦签定,双方即应按委托书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如质检机构应按委托方提供的检验依据和项目认真检验,并按时完成仲裁检验报告等。而

  • 标签: 仲裁检验 质量监督 产品质量 检验报告
  • 简介:仲裁由于实行“一局终裁”制度,解决纠纷快捷简便,受到交易双方当事人的青睐。然而,仲裁裁决也应受到司法的监督。本文讨论的仲裁局限于国内仲裁。一、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标签: 仲裁协议效力 当事人 司法监督 认定 仲裁委员会 裁定
  • 简介: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确定,是国际商事仲裁基本理论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性质的理论表述均有不妥之处,国际商事仲裁应具有双重属性,即自治性和司法性。这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目标所决定的,同时也是贯彻国际私法上公共政策的需要和国际商事仲裁历史发展的客观选择。

  • 标签: 国际商事仲裁 自治性 司法性
  • 简介:仲裁的本质是一种解决争议的契约制度,国家法律认可仲裁权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赋予仲裁庭。作为一项权利,就需要接受监督与制约。再者,仲裁属于民间自治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裁决的执行有赖于国内司法机关的支持,既不具有公权力特征,也缺乏强制性和对世性。因此仅凭仲裁制度本身,根本不足以解决仲裁所涉及的问题。此时代表国家行使职能的法院对仲裁的支持显得尤为重要。

  • 标签: 国际商事仲裁 司法审查 原则
  • 简介:摘要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起关于中菲南海争端问题的强制性仲裁程序,其所依据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87条以及附件7的规定。中国对此明确的表达了自己的立场以及态度,即“不参与、不接受”。本文就菲律宾单方提起南海仲裁的程序、内容以及最后的裁判中的法律问题予以分析,并且提出相关的建议与策略,坚决维护国家土地主权完整性。

  • 标签: 南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强制性仲裁程序
  • 简介:摘要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起关于中菲南海争端问题的强制性仲裁程序,其所依据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87条以及附件7的规定。中国对此明确的表达了自己的立场以及态度,即“不参与、不接受”。本文就菲律宾单方提起南海仲裁的程序、内容以及最后的裁判中的法律问题予以分析,并且提出相关的建议与策略,坚决维护国家土地主权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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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仲裁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对此项权利,现行法律规定得很不完善。我国应通过修改相关法律,从裁决机构选择权、裁决程序选择权、裁决参与人选择权等方面完善我国的仲裁程序选择权制度。

  • 标签: 仲裁程序选择权 仲裁协议 程序转换
  • 简介:作为与诉讼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达成和解,仲裁庭应如何处理?中国仲裁法及仲裁实践中允许并大量存在的“调解书”并不符合相关国际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会为“调解书”在外国执行带来严重的法律障碍。适当的仲裁和解处理方式应为:要么当事人撤案,要么仲裁庭作出和解裁决。和解裁决应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并可以不附具理由。中国仲裁法应修改删除关于“调解书”的相应规定,各地方仲裁委员会亦应在制定规则时避免“调解书”的规定,或在涉外仲裁实践中避免使用“调解书”。

  • 标签: 仲裁和解 中国 仲裁法 调解书 和解裁决
  • 简介:一、行政仲裁的定义关于行政仲裁的定义,目前国内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行政仲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居间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争议(主要指民事争议,还包括劳动争议、行政争议等)依法进行的裁决活动。根据该定义,行政仲裁的对象可以是民事争议,也可以是劳动争议,还可以是行政争议。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为行政仲裁既是行政行为,同时又是仲裁行为。它一方面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因而具有行政行为的某些特征;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仲裁行为,因而具有仲裁的某些特征。行政仲裁的这一双重特征具体表现为:

  • 标签: 行政司法 民事争议 行政行为 劳动争议 仲裁决定 提起行政诉讼
  • 简介:仲裁员的身份与其他身份之间的重合或接替,可能产生身份冲突。本文简要论述了仲裁员与调解员、律师、法官、公务员等几种常见的身份冲突情形,认为对于构成身份冲突的身份重合或接替应当避免、戒绝,有可能构成身份冲突的则要适当引导、规范,其他不会影响仲裁的,则应当允许。

  • 标签: 仲裁 仲裁员 身份冲突
  • 简介:面对高校招生争端.申诉与诉讼机制已暴露出明显缺陷和诸多不足,影响甚至阻碍了高校招生争端的顺利解决。与申诉与诉讼相比,以仲裁的方式解决高校招生争端,有着公正性与效率性上的长处和优势。建构高校招生争端仲裁机制,应设置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制订健全的仲裁实体规则、设计完善的仲裁程序,还应处理好仲裁与申诉、诉讼的关系。这有利于我国高校招生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与问题的充分、有效、及时解决。进而维护争端当事人尤其考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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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基于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在时效制度方面的联系与区别,本文对我国的仲裁时效制度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作者撷取了办案实践中遇到的若干典型案例,并注意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修改中的发展变化,冀以使文章的讨论有的放矢。在本文的五个主要章节中,作者分别对仲裁时效中断的举证责任与采信标准、提起仲裁仲裁时效中断的关系、合资(合作)纠纷案件中仲裁时效的判断、被法院裁驳的案件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是否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以及办理存在时效争议的仲裁案件时应当注意的程序问题提出了见解和建议。

  • 标签: 仲裁 时效
  • 简介:本文主要介绍在Ad-Hoc网络中,在IVIACA协议的基础上增加仲裁机制后可以更好的解决隐藏终端问题的方法。在这个方法中,最大的困难在于碰撞来源的认定。一旦碰撞来源方能够认定,那么就可以利用仲裁机制一次性的把消除多方的碰撞,从而可以消除隐藏终端问题。并且可以利用碰撞的扩大信号来提供简单的优先级服务质量。

  • 标签: 隐藏终端 暴露终端 主动碰撞方法(ACM)
  • 简介:笔者在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个涉及中止仲裁问题的案例,曾在笔者所在的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引起过讨论,很有意思,现将自己的思考提出,希望能引起有兴趣的同仁的讨论。

  • 标签: 仲裁程序中止 仲裁法 中国 仲裁委员会 处理方式
  • 简介:澳大利亚的行政仲裁是根据1975年颁布实施的《行政上诉仲裁庭法案》进行工作的。其主要职能是受理或复审由其联邦(政府)部门作出的影响到公民利益的各种决定,如:社会保障、个人资料查询自由、赔偿、税收等申请。其机构设置为:各州设有行政仲裁庭办事处,联邦政府设有行政上诉仲裁庭(AAT),该机构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属政府公务员系列。仲裁庭主席由联邦政府任命(男性长官可工作到70岁),由澳大利亚联邦法官担任。其成员包括法官、律师、医师。社会工作者和其他在仲裁方面拥有特别专长的人士。提起仲裁及上诉仲裁的程序1.内部复审阶段当事人对联邦各级政府部门对其诸如:津贴、抚恤金的给付不足,赔偿申请被拒绝,对审计部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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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随着ADR机制社会功能和价值的提升,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日趋重要以往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三种方式:和解、调解和民事诉讼既有优点叉有缺陷,从仲裁的受案范围、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心理态势、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缺陷等方面可以看出适用仲裁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是可能的。针对环境污染纠纷的特殊性,在实现环境仲裁的法制化、规范化时,必须注意修改和完善以下方面:仲裁协议的问题、仲裁受案范围的问题、仲裁机构的问题、“一裁终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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