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凭单放货要求能否直接适用于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较大争议.就实体法而言,记名提单下的凭单放货要求只具有部分强制性,承运人在托运人明确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向记名的收货人无单放货;就冲突法而言,该要求出于保护托运人利益的考虑,不满足作为直接适用的法判断标准的超越标准和公益标准;就比较法而言,虽然有人认为,与之适用情况相类似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条款应直接适用,但这是缔约国实施国际条约的结果,不构成作为直接适用的法构成要件的一国重大公益的反映,而且司法实践也倾向于否定外国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条款构成直接适用的法.总之,记名提单下的凭单放货要求不宜视为直接适用的法.
简介:东盟经济共同体(AEC)的终极目标之一是建成“单一市场和生产基地”及“完全融入全球经济体系的极具竞争力的经济区域”。除了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之外,吸收外国直接投资(FDI)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判断东盟一体化进程是否成功的重要指标。本研究试图考察东盟经济共同体的发展与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入趋势,探讨东盟经济共同体是否实现了成为具有竞争力生产基地的目标,并指出东盟经济共同体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阻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