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导论 2(一)、Trips与澳门对知识产权含义的不同处理 2(二)、Trips与澳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 3(三)、Trips与澳门在知识产权中的宗旨与基本原则 5二、Trips与澳门著作权的范围、效力和保护标准比较 6(一)、关于文学艺术作品 6(二)、关于计算机软件及其数据库的保护 7(三)、关于出租权的保护 7(四).关于表演者、唱片及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广播组织的邻接权 8三、Trips与澳门著作权对知识产权的实施比较 9(一)、刑事违法行为 9(二)、行政违法行为 10(四)、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公布 以及WTO安全例外条款 10四、结束语 12,那么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澳门的著作权制度(43/99/M)第188条与192条与知识产权协议
简介: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12c条第1款第1句的规定,在异地销售合同中,在消费者作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之前,企业主必须在说明合同的交易目的的同时,采取一种与其使用的长途通讯手段相适应的方式,以清楚、明确的方式及时向其告知企业主的身份、企业主的可到达的地址、商品或服务的根本特征、合同的最短期限、关于提供质量或价格相同的履行的保留或者在履行不能时不提供所许诺的履行的保留、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以及可能额外产生的供货和运输费用等事项。经观察便可以发现,其中很大一部分信息都可以构成《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1款意义上的一般交易条件。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2款,作为一般交易条件,要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就必须满足两项条件:(1)使用人(在异地销售中即为企业主)在订立合同时以明示的方式指出一般交易条件(第305条第2款第1项);(2)使用人设法使对方合同当事人(在异地销售中即为消费者)有可能以可合理期待的方式知悉一般交易条件的内容,最后对方合同当事人还必须对一般交易条件引入合同表示同意。因此,一般交易条件纳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实质上也包含了一项"告知义务",即一般交易条件的使用人必须向对方合同当事人"告知"一般交易条件的内容。由此,两项制度便产生了重合。本文拟通过对两项制度的立法目的、具体要求和法律后果的研究和比较理清二者的关系。
简介:国际私法究竟应着重"具体的妥当性"使个案更公正合理,抑或应着重"一般的安定性"使有确定及结果预见可能等,乃千古来法理争论。着重"具体的妥当性"者,即采"最重要牵连关系论"之弹性法则,以符合"案件具体的妥当性"之原则;着重"一般的安定性"者,即采刚性规定之硬性法则,以符合"法律一般的安定性"之原则。当代国际私法则不择一绝对遵从,而二者皆有所采,不过有以"一般安定性"为原则而以"具体妥当性"为例外者,亦有以"具体妥当性"为原则而以"一般安定性"为例外者。于涉外契约问题之表现言,台湾地区旧"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6条乃"一般安定性"之代表,新修正"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0条第2项乃"具体妥当性"之代表(但于第3项以"具体妥当性"补充),此也正显示出"一般安定性"与"具体妥当性"于国际私法之声势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