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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鲁人社发[2014]3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自2014年5月1日起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5元。2014年6月19日

  • 标签: 基础养老金 养老保险 人力资源 人社 直属机构
  • 简介: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及雇工、企业失业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和全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标签: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 个人账户 保险人员 缴费标准 记账
  • 简介:在渝各技工学校: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我市技工学校的收费管理,规范技工学校收费行为,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现行的技工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并新增技师学院学费标准。现将调整制定的技工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标签: 学校收费标准 技工学校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 物价局 财政局
  • 简介: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经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每月为580元。

  • 标签: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职工 重庆市 文件 企业主管部门
  • 简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1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将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内国有破产企业及市级统筹区外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415元(人均不低于24055元),退休人员人均寿命以2000年主城六区人均预期寿命77岁计。

  • 标签: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基本医疗保险 企业退休人员 国有破产企业 法定退休年龄 大龄下岗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