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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建立可操作的规避执行行为识别机制是目前突破执行规避、破解执行僵局的首要任务。类型模式是分析建立规避执行行为识别机制的有效路径,规避执行可以分为主体规避、财产规避、滥用法定程序规避、其他规避等四种类型。在类型模式的基础上分别梳理出可操作的判断标准和适用程序,并进行有效的责任追究,是破解规避执行行为的理想方式。

  • 标签: 规避执行 类型化模式 立体规避 识别机制
  • 简介:2013年,浙江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三个强化”检察工作总要求和我省实施“八八战略”、“两创”总战略,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以全力推进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和过硬队伍建设为重点,以提升“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质量为总抓手,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素质和执法公信力,为我省实现“四个翻一番”、加快“两富”现代浙江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 标签: 司法保障 现代化 浙江 精神 检察工作 公共安全
  • 简介:法官助理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已是一项比较成熟的司法制度。我国虽在1999年已将其摆上改革议程,但截至目前尚未真正建立。因此,我国应加快构建法官助理制度,并由此推动司法权运行机制和法官职业的全方位改革。

  • 标签: 法官助理 法官职业化 司法改革
  • 简介:随着信息科技日新月异地发展,图书馆的传统运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了,越来越多的图书馆希望将馆藏图书数字,并通过设置数字终端阅读设备来扩大自己的服务范围。数字的过程无疑是复制的过程,由于复制权是作品著作权人专有的权利,所以他人对某部作品的复制在一般情况下,必须经过权利人的同意。但是,若图书馆将所有的馆藏作品都进行数字复制,再一一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是非常不经济也不合理的。所以,如果将图书馆的这一行为纳入法定许可的框架下,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可行性,并促进公共利益。2007年德国的著作权法改革中,引入了一条对图书馆提供数字阅读终端的例外规定。该规定的重要特征之一是要求一般情况下,图书馆对某一作品进行数字复制的数量不能超过该作品馆藏的数量,这一限制引发了各种争论。另外,对于读者在数字终端阅读之后可否进行打印等后续行为的问题,理论界、实务界也持不同观点。

  • 标签: 德国 著作权 图书馆 数字化 限制
  • 简介:<正>本刊讯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抓好人民法庭工作为切入点,采取"四"举措,加强对人民法庭的指导。一是印发"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实施意见"形成制度。在全市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法庭设置、队伍建设、审判业务管理、物质装备、考核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二是成立指导人民法

  • 标签: 人民法庭 实施意见 群众路线 教育实践活动 队伍建设 加强
  • 简介:为进一步推动公证处建设.激发公证工作活力.促进公证职能作用有效发挥.2010年以来,河北省大力开展公证三f标准、规范、法制)建设,多措并举破解公证发展难题.拓展深化服务领域.提升公证工作整体水平。三建设工作开展近三年来,全省抓建设、求发展,公证处建设向前迈进一大步.办证量稳步上升,公证工作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一、围绕提升公证效能和社会影响。全力推动业务开展省司法厅把公证业务建设作为三建设的一项重点.采取了五项措施:一是科学考量。让公证处有目标但不硬压指标。有比较但不硬攀比.有紧迫感但不急功近利,科学分析、确立导向,区分设区市处、县域处和两级涉外处等层次分别加入人均办证数考量,并在“三”验收中作为重要标准.促使公证处干事、干成事,有所作为、有大作为,努力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证法律服务.在服务社会中加快自身发展。

  • 标签: “三化”建设 公证事业 全面发展 公证工作 公证法律服务 三化建设
  • 简介:本文论证了英格兰和威尔士之所以拥有整个西欧相对最为严厉的性犯罪管理体系的原因。与西欧其他大多数国家选择更加包容的、治愈性的干预手段不同,英格兰和威尔士在对待性犯罪问题方面更类似于美国,采取的是以剥夺行为能力和定向管制为基础的、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出排他性的和管理主义的刑罚政策。起初,有关上述对于性犯罪者风险的处理方法的不同、尤其是告示和审查方案方面的差异的论证,总是结合对其各自的“政策转移”理论学说和不同的政治经济学的理解展开的。然而,事实上,这种刑罚政策上的差异实则应当归因于风险的社会和政治构成及其管理。风险可能会有专业意义上的、表面意义上的、道德上的、情感上的多样复杂的表现形式。而有观点认为,正是因为将代表了英国各个相关利益群体一一政府、媒体、公众和专业人士眼中的风险的诸多特点都整合在了一起,才使得风险被制度化为了一种处置危险的惩罚性的管理政策。

  • 标签: 比较上的刑罚政策 英格兰和威尔士 欧洲 风险 性犯罪者
  • 简介:如何在戒毒工作转型发展新形势下加强和促进民警队伍职业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民警队伍,是戒毒场所民警队伍建设面临的一项新的课题。民警职业心态管理作为一项以人为本、关注民警个体心理健康状况和构建警队团队意识的管理、教育手段,旨在通过教育、引导等一系列的职业心态管理方法让民警的积极心态成为主导,让消极心态疏通缓解,

  • 标签: 民警队伍建设 职业化建设 心态管理 戒毒场所 心理健康状况 教育手段
  • 简介:在我国国家立法中,法律与宪法规范表述趋同化现象存在较为普遍,其缘于我国沿用多年的立法技术——“宜粗不宜细”,这种现象属于立法不作为,将导致宪法与法律功能界限日趋模糊;不利于宪法实施、公民权利的保障、国家权力的规范运行以及虚置宪法委托,更为行政法规掏空法律专属事项提供可能。在本质上它违背了宪法精神的要求,属于法律与宪法的冲突形式之一,同时也影响了国家立法的具体功能的实现,更突出了国家立法具体功能需要加以有效规范约束的必要性。

  • 标签: 法律冲突 规范表述趋同化 宪法审视 宪法实施
  • 简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机制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践行“儿童最大利益”基本原则、达成司法公正与效率间平衡、体现检察精细化管理创新理念及接轨少年司法制度发展趋势的重要价值。因诉讼成本激增、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及未检案件特殊性的原因,必须要全面推进未检一体机制。在设计具体的未检工作机制时,应当首先进行理念的重塑,其次进行主体制度的构建,最后还要配套相关的制度。

  • 标签: 未成年人 检察 一体化 国家监护人
  • 简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立足检察机关各项基本职能.坚持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大局的理念.遵循依法、全面、有限、有效、协同的原则,系统、全面、协调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保有特色思路和方法.发挥各职能部门的鲜明作用。本文分别从刑事犯罪、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环节阐述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途径和工作方法。

  • 标签: 社会管理创新 职能部门 化解矛盾 工作机制
  • 简介:通说认为,汉代是德主刑辅理论被奉为官方主流法律观的开始,但在分析此种现象时,学界习惯性地直指武帝时期且忽视法思想置身于其间的权力结构。事实上,秦汉时代的权力结构是所谓的"皇帝政治",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权力形式都是随着皇权观的演变而被调整的。在汉代,经高祖、文帝、景帝、武帝及其后各朝,皇权与儒术的联系日益密切,德主刑辅理论的地位也随之不断提高,所以汉代皇权观的儒学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德主刑辅理论兴起的关键所在,而这一过程也生动地展现了传统中国权力与法律的共生性关系。

  • 标签: 皇权观 德主刑辅 儒学化 皇帝政治
  • 简介:奥巴马政府以行为科学和行为法经济学的成果为科学基础,从完善监管和监管审查,促进国际监管合作,以及减少监管负担三个主要方面进行了政府监管改革。这是对成本收益分析传统的完善和补充,是一种更加符合行为法经济学实证和规范要求的人性和合理化政府监管模式。

  • 标签: 政府监管 行为法经济学 行政命令 监管审查 回顾性审查 科学完整性
  • 简介:与传统的政治恐怖主义相比,经济全球化时代恐怖主义犯罪呈现出新的趋势,恐怖主义犯罪从产生的原因到活动目标与领域、再到犯罪手段与方式都发生了新的变化,恐怖主义犯罪正从政治犯罪走向经济犯罪,形成了包括以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标和以破坏经济秩序为目标的经济恐怖主义、及恐怖主义融资与洗钱犯罪等多种形式的经济恐怖主义犯罪。经济恐怖主义严重危害国际经济政治秩序,只有通过建立新的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打击经济恐怖犯罪的新的国际合作机制、强化经济恐怖主义犯罪刑事程序特别立法、运用经济、科技等综合性手段打击经济恐怖主义,才能应对经济恐怖主义的新挑战。

  • 标签: 经济犯罪 恐怖主义
  • 简介:<正>近年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新需求,研究便民惠民新举措,积极参与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今年4月专门成立诉讼服务中心和诉调对接中心,整合内部力量,创新服务模式,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让群众少跑腿;通过内合自身资源、外联多方力量,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将矛盾纠纷化解

  • 标签: 矛盾化解 服务中心 多元化 司法服务 对接 法院诉讼
  • 简介:像奧地利法和法国法这样相似的两种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分野是不足为奇的。《奧地利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条文都规定得很概括,因而制定法的引导力显得薄弱。故此,立法者并没有全面完成其立法任务:既未确定法的基本价值,亦未明确支撑判决的重要因素,以至于司法仍须担负起基本的价值判断的职能。奧地利和德国损害赔偿法的趋同性反而令人惊讶,尽管两者在法律上的出发点截然不同。虽然奧地利司法试图对宽泛的责任条款加以限制的做法看起来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严格、具体的规定的制约下的德国司法远远地挣脱了《德国民法典)既定的框架,却是出人意料的。由此可得出一个意义重大的法政策上的定律:如果立法者过于限制法院的行动自由。那么最后只会适得其反:法院遍寻突破口,最后会大大削弱制定法对法院的约束力。此外,法院何时根据僵化的事实构成、何时根据一般条款来作出判决,这几乎是不可预测的,如此一来,立法者就绝不可能实现其所追求的法的安定性。因此,这两种使用至今的立法方法都带来了不尽如人意的结果,因为要不然就是没有充分完成指导司法的任务,要不然就是规定得过于严苛。因此,必须寻找一条折中路线。所谓的动态系统论为此提供了唯一可行的选择:鉴于规定的复杂性和待解决事实的多样性,制定出一个符合事实的确定的规则是不可能的。应该通过对法官须予以考虑的关键要素的说明来实现具体,以此来严格限制法官的裁量权,使其判决具有可预见性;另外,也使得对于纷繁的生活事实的指导性考量成为可能。

  • 标签: 损害赔偿法 奥地利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