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罗马法确立用益物权制度以来,法国等人陆法系国家都建立了各具特色的用益物权体系。通过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及其启示: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地位有所不同,我国法应将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并列加以规定;用益物权体系存在较大差异,我国法应当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构建用益物权体系;东西方国家的用益物权体系在构造上有所不同,我国法不愿规定西方国家法上的居住权;地上权、地役权是各国普遍承认的用益物权,我国法应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相同种类的用益物权的内容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我国法应以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为依据构建用益物权体系;用益物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我国法应规定不动产为用益物权的客体。
简介:文献综述是研究的一个基本步骤,对研究方向、深度、广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学研究中的文献综述尚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就地役权而言,在研究过程中作文献综述同样是必不可少的。就我国地役权研究情况而言,既有成绩,也有不足。成绩主要体现为:对地役权的基本概念、历史沿革、与相关制度特别是相邻权等,功能与意义等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普及了地役权基本知识,为物权法立法提供了基本的理论素材,推动了物权理论研究的深入。不足之处主要在于:一是在研究方法上比较单一;二是在研究内容上存在着"四多四少";三是从文献语种来看,比较偏颇;四是法学内相关学科的研究进度不一。我国未来的研究应该着力克服现行研究存在的不足,推动理论、立法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简介:为深入了解中央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2017年9月17日至23日,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司法部党组的部署要求,由司法部八个直属机关单位组成的“根在基层”青年干部调研团一行赴湖南省开展调研实践活动。调研团行程涉及长沙、娄底、湘潭3个城市的4个县(区)、6个乡镇、4个村(社区),先后走访了湖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浏阳市淳口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娄底市娄星区小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韶山司法所、大鲲律师事务所、长沙公证处、湖南省女子监狱、湖南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等19个调研点,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干部、司法所长、基层法律服务所长、人民调解员、律师、公证员等进行了深入交流互动,听取基层同志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建议。
简介:通常,WTO的法律构架和争端解决程序并不被认为来源于某一特定的法律传统。然而在实践中,大量的普通法原则可以被认为在争端解决机构(DSB)的制度安排和司法程序中获得了运用。这些原则中最关键的是普通法上的遵循先例原则(staredecisis)理论。为了探究遵循先例原则及其他的普通法原则是否在WTO法律制度中被作为依据,考查争端解决机构(DSB)的判决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按照普通法的核心价值和程序来考查关于"日本一酒精饮料税案"(WT/DS8.10,11)和"美国一某些虾及虾类制品的进口禁令案"(WT/DS58)。这些价值和程序包括个人自由,法律的连贯性和确定性,以及在法院等级体制内关于具有纵向和横向约束力的判例的诸规则。通过将争端解决机构(DSB)的制度构架和审判方法与普通法传统下的各种制度相比较,关于争端解决机构(DSB)的组织构造和判决程序在多大程度上结合了这些价值的问题将趋于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