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研究骨科患者常见的护理安全意外事件及防范对策。方法将2013-2014年来我院就诊的86例骨科患者为研究对象,经数字随机法分为对照组(43例)和观察组(43例)。对照组按常规护理,观察组护理人员严格执行防范对策,对患者给予严谨的护理,比较两组出现护理安全意外事件情况,两组患者满意度。结果观察组意外事件发生率为9.30%,明显低于对照组的37.21%,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均P<0.05)。观察组患者的满意率为95.35%,显著高于对照组的74.42%,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我院针对骨科护理安全意外事件所作出的防范对策有利于减少护理安全意外的发生率,还可有效提高患者的满意度,安全性好,值得临床推荐。
简介:摘要目的观察和研究冠心病患者心血管意外和凝血功能的关系。方法选取2013年4月到2015年5月,选取我院的60例冠心病患者进行回顾性分析,均采用冠脉CT检查心血管凝血情况,分析了解凝血功能与心血管意外的相关性。结果60例冠心病患者进行了随访,其中有8例患者因心血管意外而死亡,其中有18名患者发生心血管意外但并不致死,死亡以及非致死性心血管意外患者的调查中血浆高密度脂蛋白浓度较低,同时C反应蛋白,白细胞介素浓度较高;心血管意外死亡组患者的凝血功能指标显著高于比非致死性心血管意外组,而非致死性心血管意外组又显著高于无心血管意外组,组间的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凝血因子水平和其他心血管危险因素的关系vonwillebrand因子(vWF)、PAP、浓度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升高,纤维蛋白原、TAT水平与年龄无关,其他凝血功能参数和心血管影响因素的关系。结论通过临床分析,冠心病患者心血管意外与高凝血状态有一定的关系,为了减少心血管意外的发生。
简介:摘要目的分析急性脑血管意外患者院前急救特点,探讨其措施与效果。方法以我院在2011年4月~2014年3月收治的60例急性脑血管意外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其中,37例患者接受院前医生到现场采取系统急救方式,设置为急救组;23例患者为家属救治后送到医院进行救治,设置为自救组。观察与分析两组患者在呼吸阻塞、脑疝、神经功能障碍、死亡等相关指标。结果自救组死亡5例,死亡率为21.7%,急救组死亡4例,死亡率10.8%,急救组死亡率相对于自救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急救组在呼吸阻塞、脑疝、神经功能障碍等方面相对于自救组都具有明显优势,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结论对急性脑血管意外患者采取系统院前急救措施效果显著,有利于降低患者死亡率,提升患者的生存质量,促进患者尽快康复,应进一步在临床上加强实践与推广。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护理人员发生意外针刺伤原因以及预防的措施。方法选取我院80名临床科室的护理人员进行了自制问卷的调查,并对此进行了分析。究其原因,有护理人员对临床各项操作的技能不熟练、防范意识不强,或者患者在接受护理操作的时候不够配合等,这些因素是目前临床上护理人员发生意外针刺伤的主要原因,针对这些因素,应给予相应的预防措施。结果80名护理人员中有90%的人都有过被针刺的经历。结论护理人员在日常的护理工作中一定要仔细认真,平时也要不断的努力提高自身的护理操作技能与防范意识,因为这样做不仅是对患者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通过对原因的分析并采取了一些列的预防措施后,护理人员发生意外针刺的情况大大的得到了减少。所以,此方法在临床上具有显著的作用,值得大力推广。
简介:专断医疗侵犯了病人的自主权,所以,基本上不受容许。依据医疗伦理原则,医师实施侵入性的医疗行为前,应尊重病人的自主意思,必须以病人的同意为前提。但是,某些例外的情况,如病人昏迷而不能自主决定或病人所作的决定不合常情而可能危及生命时,医师也许要采取专断医疗。这种情况下的专断医疗,在刑法上是否要加以责难,有讨论的必要。以耶和华见证人拒绝输血为例,医师在医疗过程中,如果为了挽救病人的生命,违反其意思而输血,刑法上不能评价为违法。因为,在“防御性医疗”当道的情况下,懂得自保的医师只要迎合病人的决定,既可以快速了结医疗案件,又可以免除法律争端,何乐而不为?唯念念不忘救人的善良医师,才可能作出违反病人意思的医疗决定,刑法不应苛责此类医师。
简介:强制医疗程序是刑法规范的诉讼法表述,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案件对象是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件,适用的行为人对象是实施了暴力侵害行为且有继续实施暴力侵害行为可能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精神病鉴定是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前置性条件,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是否对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判断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是否应当适用强制医疗措施的内容是行为人是否有继续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的可能性,判断依据包括社区/村民委员会对于行为人既往表现的详细材料,精神病鉴定机构和专业人士对行为人精神病类型的评价,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后的表现状态,以及行为人是否接受对其实施强制医疗审查的表现情况。现行强制医疗程序是兼顾保留公民权利行使空间、限制公权力、保障公众权利三种利益的选择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