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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个结果
  • 简介:香港法属于英美法系,香港公司法承袭了英国公司法的传统,又立足于香港的实际。比较分析内地与香港公司法的异同,是吸取英美法系优秀法律文化的一条捷径。本文试图通过对公司的概念及种类、公司设立、公司资本、公司组织机构以及公司解散等问题的比较,找出内地公司法与香港公司法的不同之处,取香港公司法之长补内地公司法之短,以促进我国公司法的完善和发展。

  • 标签: 公司法 公司 中国内地的公司 香港的公司
  • 简介: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各国《公司法》中对股份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任免、人数、任期、职权、监事的资格和权利义务等诸方面作出了繁简不同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地位不够重视,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应加以完善。

  • 标签: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监事会
  • 简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关系到公司和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的问题,从而该制度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制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新《公司法》第20条虽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仅是“无视”公司人格,只因“约定俗成”关系,称之谓“公司人格否定”。然而,公司还存在,其法人人格并没有完全被否定。对于近阶段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形,仍应当慎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的人格否认和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否定存在否定程度、选择性、否认发起者及否认依据和理由的不同;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单位犯罪的影响表现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

  • 标签: 新《公司法》 人格否认 单位犯罪
  • 简介:金融控股公司的日益扩张是现代公司的发展趋势。金融控股公司在为公司带来诸多利益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风险。为了防范这些风险,我国应当建立起完善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机制。本文首先论证了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综合经营的可选模式,并在分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基础上,从内外风险防范的视角,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的若干构想。

  • 标签: 综合经营 金融控股公司 风险防范 法律机制
  • 简介:本文详述了长期困扰德国公司法理论和实践的公司决议瑕疵诉讼滥用问题,在全面分析滥用成因及总结现有应对措施的基础上,文章指出滥用问题的核心症结在于诉讼提起即可阻碍决议执行的“登记障碍”制度,而我国正在制定中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的相关规定极有可能形成类似制度而重蹈德国覆辙。文章提出应当遵循和回归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以我国民诉法新确立的行为保全制度及规则来调整诉讼提起与决议执行的关系,合理平衡原被告双方在中止决议执行问题上的利益冲突,从而从根本上消除滥用可能。

  • 标签: 决议瑕疵诉讼 滥用 登记障碍 中止决议执行 行为保全
  • 简介:新一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折射出国家秉持“宽进严管”市场监管的基本立场,与此相联系,《公司法》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再度修改,业已对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产生重大变革。施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与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公司的资本信用理念将发生改变;与股东出资相关的事宜由公司章程作出明确规定,公司章程的自律性作用将得到进一步强化;认缴登记制改变了股东出资行为,同时也对股东权行使与股东出资责任产生了重大影响。

  • 标签: 商事登记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章程 股东出资责任
  • 简介: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大型金融机构逐步实现了向金融控股公司组织形式的转变。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逐步建立起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组织体系及法规体系。在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面临来自国外和自身发展的巨大压力,于是出现了许多类似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准金融控股公司。在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下,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向金融混业经营过渡的最佳选择.而我国目前对此类公司的法律规制明显滞后。应当从法律上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对全融监管权力进行合理的法律配置,构建一个科学有效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

  • 标签: 金融控股公司 监管权力 监管内容 金融法制
  • 简介:本文对学界尚有争议的公司财产权的性质、内容作了分析,认为公司财产权本质上是公司财产所有权,从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出发,公司财产所有权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走向,并从立法、保护方式、政府机关的职责等方面阐述了加强对公司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 标签: 公司财产权 公司财产所有权 现代企业制度
  • 简介:在我国现实法律生活中,当一公司通过一定手段对另一公司实施控制性影响时,法律对被控制的从属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则显得非常薄弱。作者通过对国外相关理论、立法和司法的考察,认为由于控制因素的存在,从属公司虽然在法律上仍然保持着形式上的独立性,但在事实上却丧失了其独立人格和自我存在。有限责任制度对控制公司已经失去了其适用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控制公司应该对从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为此应在立法上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对控制加以界定,它一般是指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重要性经营事项实施经常性的支配性影响。就责任形式而言,只要原告能证明控制因素的存在,即可推定责任的存在,除非控制公司能有相反证明.同时作者还提出,对于基于企业合同而发生的控制问题,法律还可以提供事前保护措施。

  • 标签: 从属公司 控制公司 关联企业 子公司债权人 控制因素 母公司
  • 简介:通过对英国公司法及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明确三个决定"牟取公司机会禁止原则"判断标准的主要因素,即法律理念、利益集团的游说及法庭的专业审判能力。但是我国并不适合采用特拉华州公司法的判断标准,英国公司法相对严格、保守的司法进路更具借鉴意义。

  • 标签: 比较公司法 英国 特拉华州 篡夺公司机会禁止原则
  • 简介:试述公司法人财产权制度□王炜蔡忠杰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2款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在此将公司与其财产的权属关系界定为“法人财产权”。本文试就公司法人财产权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作粗浅论述。...

  • 标签: 企业法人财产权 国家所有权 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人所有权 经营权 他物权
  • 简介:国外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有三种模式,即“市场”导向型、“全能银行”导向型和“主银行”导向型,三种模式各有其优点。中国的国情决定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不可能是主银行导向型的,也不可能采取市场导向型的模式,我国的模式应是以内部人控制为基础,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督导作用的模式。

  • 标签: 公司治理结构 中国 股份构成 人力资本 市场 社会督导
  • 简介:从本质上说,法律塑造的公司人格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在法律、社会伦理与自我认识层次上的集中反映。相应地,对公司社会责任也可从三个维度予以解构: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是一切公司应尽的最低限度的法定责任,其约束力最强;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则是对公司的外在约束,此种约束机制可以是纯粹倡导性的公司伦理,也可以是介于伦理与法律之间的“软法”;而公司内生的超出法律与“软法”之上的社会责任则是纯粹自律性的。三种性质的社会责任相互依存并相互转化,因此,仅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机制是远远不够的。

  • 标签: 公司人格 社会责任 公司目标 契约链理论 利益攸关方
  • 简介:民法与商法"和而不同",民法规范论在公司法中同样适用。公司法领域绝大多数法律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其中有关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则是任意性规范,有关公司内部决议机制的规定因公司类型不同其规范类型不同,信义义务的规定通常是强制性规范。在判断强制性规范时,应首先区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次在否定决议行为效力时,应区分公司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并结合商事外观主义判断内部行为的外部效力。无论是公司内部行为还是外部行为,否定行为效力的原因一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有害于公共利益。

  • 标签: 任意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 决议行为 公共利益
  • 简介:<正>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为我国公司结构中母子公司关系的存在及子公司法律地位的确立提供了基本依据。但公司法并未对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作出任何进一步积极有效的规定,使得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调控在立法上形成了真空。母子公司关系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母子公司对社会经济生活有极大的影响力,因此,现阶段我国企业法学界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 标签: 母子公司关系 母公司 德国公司法 揭开公司面纱 债权人 直索责任
  • 简介:建立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内在要求,它既关系到我国国企改革是否能够真正获得成功,又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因此,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着重探究了目前我国国企改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措施。

  • 标签: 国企改制 现代企业制度 股份制公司法人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 简介:本文在借鉴国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债转股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东的持股形式、股东权利和股权流通等问题作了具体的分析,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 标签: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组织机构 债转股 立法建议
  • 简介:MBO和ESOP(员工持股计划)、ESO(经理股票期权)一样,具有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功能。在上市公司中推行MBO,符合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利于解决国企改革中的产权明晰问题,可以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但是应当明确,MBO自始至终是管理层进行自我激励的一种手段。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有必要在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管理层推行MBO前,针对实施MBO的诸环节完善相应的法律环境,既要从制度上为推行上市公司MBO排除障碍,又要防止MBO的运作因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而被上市公司管理层恶意地滥用。

  • 标签: 上市公司 MBO 管理层收购 中国 制度完善 收购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