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司决议是意思形成的结果,这决定了决议须通过程序正义理论而非法律行为理论予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公司决议之定性与程序正义原则相扞格,与商法的理论相冲突,该缺漏有待在以后的公司立法中予以补正。公司决议程序的正义是公司决议正义性和拘束力的重要保障,为此,程序或者内容存在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应该当然无效。各国立法从程序、内容和决议规则3个方面对决议的法律后果分别予以规定,这也为我国公司法所借鉴,但我国相关决议规则之规定十分粗疏,亟待优化。公司决议多数决规则在发挥其功能的同时,也会受各种利益集团的影响以及成为控制股东滥用其控制地位获取控制利益的手段。为了矫正此种异化,我国立法有必要对控制股东课以信义义务。我国公司法应以保护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为宗旨,强化程序正义的价值目标,重点关注公司决议表决程序中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明确多数决规则的范围和例外,健全表决机制,以保障决议的实质正义。
简介:续发型行政行为,是对行政过程中存在于先后连续的数个行政行为之间的后续行为的一种指称。先行行为中存在的违法性瑕疵,是否会影响作为结果的后续行为的合法性,是法院在对后续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所面临的现实难题。目前我国并未出台专门针对续发型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统一规范,理论界对该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而审判实践中由于审查方式的不同导致裁判尺度不统一,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本文通过对具体判决案例中的逻辑思路的分析与思考,引入续发型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这一难题,梳理出法官通常在审判实践中所采用的各种审理思路,并在考察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及公定力理论与后续行为的关系问题后,提出了审判实践中对续发型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若干进路,以期对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有所裨益,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简介:作证豁免在获取特殊重大犯罪案件的关键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等方面具有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所无法代替的价值。作证豁免不同于诱供,它有利于缓解我国目前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因而具有正当性。此外,作证豁免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和参考样本,并与现行法律发展的趋势相契合,因而具有可行性。作证豁免制度包括了对作证的同案嫌疑人的不起诉制度和对作证的同案嫌疑人的保护制度等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对作证豁免的立法应当采取分散式模式,在起诉程序、证据制度等中分别规定作证豁免制度的相关内容。作证豁免制度的建构应当先由各地的司法机关开展改革试验,并由立法机关在较为成熟的时期推进作证豁免的制度化。
简介:<正>目次一、混沌初开的中国法学二、上下求索,天上人间——以经济法为例三、青年学子之烦恼——法学研究如何从肤浅走向深入老师们,同学们:大家好!很高兴来到安徽大学法学院同大家作学术交流。法学院的领导和老师让我给大家讲一讲,讲些什么,有两个选择:一是讲讲具体的专题性的理论问题,但我想因为是第一次跟大家见面,专题性的某个问题即使很重要,也讲得很透,面还是窄了些;今天就跟大家讲讲法学研究方面的问题吧——总体性地回顾一下我国法学研究的一些情况,提出一些问题,讲讲自己一些体会,以期能对同学们和青年学者深化法学研究有所启迪和帮助。
简介:习近平主席在2014年APEC北京峰会上倡议"启动亚太自贸区建设",这表明中国愿意引领和推动这项重要工作。面对"一带一路"倡议带动的中国新一轮对外开放以及亚太地区大国之间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激烈博弈,亚太自贸区建设何去何从,是考验中国人智慧和能力的议题。如果选择TPP这一路径,等于将构建亚太自贸区的主导权拱手让给别人;如果与TPP分道扬镳另辟蹊径,会分化亚太地区,进而影响"一带一路"倡议的整体部署。一个务实的选择是以中国目前正在推动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为基础,结合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进而引导亚太自贸区法律制度向TPP等国际高标准靠拢,同时采取开放姿态,允许个别APEC成员暂时不加入亚太自贸区,也允许非APEC国家和地区加入亚太自贸区。
简介: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大量的违法建筑应运而生。违法建筑被视为”城市之瘤”,不仅影响城市的规划建设,阻碍了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也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给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甚至城市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违法建筑的查处与强制拆除成为推进城乡建设、改善城乡环境的一项重要的执法活动。以海南为例,近年来一直未放松对违法建筑的查处。2013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集中整治违法建筑的通知》。2015年,海南省进一步开展为期3年的违法建筑专项活动,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但在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存在一些程序不规范、方法不统一、标准不一致等情形,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难点,亟待解决和规范。2012年1月1日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专门就违法建设查处的程序和步骤作了明确规定,使法院审理强制拆违案件时进一步澄清了认识,厘清了审查思路。本文结合《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在分析查处违法建筑各阶段行为法律性质的基础上,探讨对各阶段行为司法审查的要点和标准.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简介:合同对第三人也能够产生保护作用的现象在比较法上不乏其例,但其规范方式则存在不同做法,作为介乎于合同法与侵权法之间的法律现象,只有结合具体法律制度背景才能对其做出有意义的评判。从法律实证的角度看,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未承认合同对第三人的保护作用。由于侵权责任法在保护民事权益方面业已提供了充分的救济渠道,故我国没有引入德国式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的制度需要。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基于其独特的工具价值,可以在对第三人提供超出侵权法的更为便利或优厚的合同保护方面发挥作用,在中国现行法体系下,应当肯定其存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