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披露准则》),在年度会计报表的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的披露,除有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完整地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外,还直接有助于政府职能部门及时掌握转让定价的实际情况,防止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真实、规范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会计报表,对政府部门加强对非正常的关联交易的管理有着越来越重要的意义。然而,当前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披露准则》的总体情况还不尽人意。外商投资企业2001年度会计报表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一)关联方关系的信息揭示不真实、不全面。按照《披露准则》规定,在与关联方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的,不论有无关联交易,都需披露该关联方的相应信息。但从披露的情况来看,外商投资企业在关联方关系的理解上十分混乱,有的企业只认为控股股东为关联方,而未对通过其他方式达到控制的关联方进行揭示;有的企业认为只要是投资方,不论其表决权资本比例的大小,均应作为关联方披露;有的企业则认为投资方不需作...
简介:关联方及其关系的范围(一)关联方的判断标准《准则》虽然对关联方没有给出专门的定义,但给出了判断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准则》所指的关联方存在于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企业与单位(或部门,下同)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准则晰规范的范畴。(二)具体运用运用这一判断标准时需要掌握以下几个方面:1.《准则)所指的一方是指企业、部门(或单位)和个人。这里的部门(或单位)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例如,A单位为事业单位,其拥有B
简介:2016年4月6日财库〔2016〕62号天津市、河北省、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海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南京、成都、西安分行,石家庄、长春、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海口、兰州、西宁、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厦门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