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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个结果
  • 简介:<正>一、我国金融法体系的现状与评析法的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由其全部法律规范有机组合而构成的、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法的整体。我国金融法体系,就是指我国调整全部不同领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内容与形式和谐的、完整的、有机组合的统一体。

  • 标签: 金融法体系 金融安全 金融法规 金融立法 《反洗钱法》 管理办法
  • 简介:所谓古文点校,是指依据文字规则、标点规范,对照其他版本或史料对相关古籍划分段落、加注标点、选择用字的过程。古文点校的本质在于最大限度复原古文原意,因此必然受到上下文内容、时代背景、历史事实、古文语法等诸多限制,点校者在事实上无法做到任意取舍,因此在表达结果上必然是趋同的,而只能有限表达的智力成果不能构成作品,对于此类智力成果的保护,可以寻求邻接权的保护。

  • 标签: 古文点校 可版权性 邻接权
  • 简介:学界一直以来的通说认为由于古罗马出于简单商品经济发展阶段,没有借助他人进行经营活动的必要,加之罗马社会是一个家长制社会,家庭其他成员及奴隶被视为家长手足的延长,其行为的法律效果自然归属于家长。因此,罗马法是没有代理制度的,而且为求法律关系的简明,反而以"非其本人不得订立契约"为原则,委托代理的雏形是到了欧洲中世纪早期才出现的。~①但也有少

  • 标签: 代理制度 船舶经营人 中世纪早期 订立契约 法律关系 委托代理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确立与适用加重责任理念的必要性理论界对商主体所应承担的严格义务与责任所做学理概括主要有"严格责任理念"①、"严格责任主义"②、"责任的加重"③等称谓。应当说,严格责任理念的概念颇为形象,但由于不少学者都是从归责原则的角度使用这一概念,而商法对商行为实施主体的义务与责任从严规定的制度并不同于归责原则意义上的严格责任,因而笔者将其改称为"加重责任"理念。本文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需要适用商法中的加重责任理念的问题加以论证。二、加重责任理念在表见代理判断标准中的司法应用

  • 标签: 责任理念 立法构想 表见代理 商主体 义务与责任 商行为
  • 简介:<正>一、困惑之门:从无船承运人签订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说起自1984年大连、上海等首批海事法院成立以来,我国专门化的海事审判走过了近三十年的历程。海事审判职能由海事法院行使,具有诉讼主体多元化、法律关系复杂化、国际化、专业化和适用法律多元化等特征。海事法院审理发生在海洋和通海水域的与船舶关系和运输关系相关的船舶碰撞等海事侵权案件和运输合同等海商合同纠纷案件。从其受案范围看,海事审判是商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特殊(广义)的商事审判,在司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几十年来,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院正确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积极开展海事审判工作,共审理各类一审海事、海商案件76000多件,诉讼标的金额近800亿元,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数量和类型在全球海事司法领域首届一指。随着经贸航运事业的迅速发展,海事海商纠纷不断增加,海事法

  • 标签: 海事法 海商 无船承运人 船舶碰撞 受案范围 标的金额
  • 简介:<正>在大陆法系的商法理论和立法例中,商人和商行为是两个基本范畴。而无论是对商人概念的界定还是对商行为理论的建构,都离不开"商事能力"与"营业"。中外著述中多有对两者的论述,但两者的关系问题却鲜有述及。笔者在长期的商法教学中,尤其是商法总论的教学中,自认为形成了较粗略的想法,希望借此机会得到同仁的赐教。

  • 标签: 商事能力 营业权 大陆法系 营业活动 商行为 一般人格权
  • 简介:关于续写作品的概念,大致有两种观点。一说认为,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的作品,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独立思维,创作而成的作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间或空间上进行的延伸和扩展,拓展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的作品,

  • 标签: 作品完整权 续写 独立思维 艺术形象 综合理论 他人
  • 简介:一、《商事通则》单独立法的考量民事法与商事法的"合与分"已为数代法学家所争辩,大陆法系国家在解决民商事法律规范的协调问题中也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19世纪法国率先制定商法典,开创了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先河,随后又有德国、日本、荷兰等国家也将"商法"单独立法;然而,20世纪之后制定民法典的国家,大都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如瑞士、泰国、意大利等国家。我国关于民商立法模式的争论可

  • 标签: 商事通则 中国民法典 商法典 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 民商事法律
  • 简介:<正>一、公司法律规范适用类型化思维的合理性从公司发展史看,公司组织形式呈现出多样性态势。公司法的首要功能是为商事企业提供公司这样的组织形式,通过塑造普遍适用与方便使用的公司形式,公司法帮助企业家轻松自如地借助公司组织媒介开展交易活动,从而降低商事活动的交易成本。①公司法这一调整功能的实现有一个从经济世界向法律世界转变的过程,这一过程有赖于运用法律世界所包含的概念和范畴去描述我们所面对的经济世界,在这一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便是公司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在法学和法律实践中,重要的不是逻辑,而是通过规范实现法的意义和目的。借助法律规范实

  • 标签: 法律规范 商事活动 公司组织形式 担保合同 首要功能 利害关系人
  • 简介:<正>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综述公司社会责任,英国国际工商领袖论坛认为是指公司运营应当公开透明,符合伦理道德,尊重劳工群体,保护自然环境,从而既能为股东又能为社会创造价值;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认为,是指企业承诺持续遵守道德规范,为经济发展作贡献,并且改善员工及其家庭、当地整体社区和社会的

  • 标签: 经济法主体 伦理基础 债权人利益 客观经济规律 社会本位 经济发展
  • 简介:一、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合作社制度的根本原因与必要性(一)民法典总则中规定合作社是尊重其独特价值的需要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的统计,世界范围内合作社的类型和比例大致如下:农业合作社占37%,信贷合作社占33%,消费合作社与住房合作社各占9%,工业合作社占6%,渔业合作社占2%,其他

  • 标签: 合作社法 国际合作社联盟 农业合作社 论合作社 中间法人 盈余分配
  • 简介:<正>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其特征从我国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学界对于民间借贷的内涵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学者们一般将民间借贷视为民间金融、非正规金融①的同义语。有些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指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在金融体系中没有受到国家信用控制和监管当局监管的金融交易活动,包括非正规的金融中介和非正规的金融市场。②有些学者则认为,

  • 标签: 民间借贷 国家信用 监管当局 存贷业务 民间集资 企业直接融资
  • 简介:日本为了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拟再次修改《著作权法》。本文梳理了此次修法的主要内容、修法缘由、主要立法争议等,分析了此次修法的主要特点。

  • 标签: 日本修改《著作权法》 新动向 特点
  • 简介:引言信托制度源于英国衡平法上的用益制度,被认为是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独特的成就。自从我国引入信托制度后,其在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信托法律制度的设计在全世界范围内正伴随着信托实践的变化而经历重要变革。《信托法》颁布于2001

  • 标签: 信托法 法律主体地位 英国衡平法 法律人格 经济生活 普通法系国家
  • 简介:近年来,互联网视频飞速发展。截至2009年6月,国内互联网视频用户已达2.3亿,占全体网民80%,是美国网络视频用户的2倍。互联网视频企业约2万多家,市场规模达到13.2亿,并且以年40%的速度在增长。2008年互联网广告费近180亿元,其中视频广告为7.4亿元,同比增长124.6%。

  • 标签: 侵权责任 经营方式 资源共享 网络视频 网站 互联网
  • 简介:<正>近几年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保险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为了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修订案》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案》对我国保险公司社会责任问题产生了不可小觑的影响,本文拟对此进行

  • 标签: 修订案 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 保险事故 保险实践 通知义务
  • 简介:<正>据报道,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HouseFinancialServicesCommittee)定于2009年9月23日就创建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FinancialProtectionAgency,CFPA)举行内部表决。按照奥巴马政府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如果被允许成立,CFPA将享有如下权力:(1)对于其所适用法律的所有当事人拥有监督、检查和处罚权;(2)在其管辖权限内与司法部协作,以保障相关法律的

  • 标签: 金融法律 金融消费者 消费者保护 处罚权 美国众议院 金融立法
  • 简介:一、生态文明建设对法治建设的意义生态文明是近几十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文明形态。从全球范围的历时性角度看,"生态"一词不过百年的历史,生态文明是工业文明之后新的人类文明形态。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先后经历了原始社会(狩猎文明)、农业社会(农业文明)和工业社会(工业文明)三个文明形态,目前正在进入生态文明阶段。1987年中国著名生态学家叶谦吉先生在全国生态农业问题研讨会上,首次提出了建

  • 标签: 生态文明 模式建构 商主体 生态人 人类文明形态 新型文明
  • 简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6条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定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将上述定义与WCT第8条以及WPPT第10条和第14条中“提供权”(makingavailableright)的概念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尽管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名称上没有使用“提供权”,但实质内容与“提供权”是一样的。

  • 标签: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著作权法 中国 录音录像制品 第26条 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