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数额在我国刑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确定财产犯罪的构成与否以及量刑轻重的依据。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量,提出了一种新的方法─—用相对数(人均年收入为参数)确定犯罪数额标准,并对其优点及可行性作了初步探讨。一确定数额标准的重要性数额是衡量财产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主要依据,①从而成为这些犯罪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在刑法中(如果不注明,本文所指是修订后的刑法),对数额规定采用四种形式。1.刑法条文直接使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术语规定犯罪和刑罚。采用这种形式规定的在刑法中有四十五条,主要是侵犯财产罪和破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条文中没有数额的字眼,而是用“重大损失”、“特
简介: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今年我会继续提.会把建议放在反腐的『一揽子』提议里.——蒋洪今年我确定不提官员财产公开方面的建议.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之难,超过当初建言时想象的十倍百倍,即便从新任官员试点做起,若能做到也是进步.——韩德云最早提出把官员财产申报改为财产公示制度,提的方案可能操之过急了.把条件放宽松,以减小推行的阻力.——王全杰十八大后掀起了反腐风暴,加大了对官员的监督力度,实行了十余年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从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中组部、中央纪委等多次强调,要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抽查核实.哪些人属于领导干部?都需要报告什么情况?
简介: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运作缺陷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确立于1980年。当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人们的收入不多。财产较少,家庭财产关系简单。90年代以后,我国经济进入全面发展阶段,打破了传统经济成分单一的格局,涌现出大批的个体经济,农村绝大多数家庭成为联产承包责任田的主体,城镇出现许多个体工商户,私营经济蓬勃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婚姻家庭领域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如离婚率上升,再婚现象增加,涉外婚姻增多。这些变化向我国现行家庭财产制提出了挑战,虽然在司法实践中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补充,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实际运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过宽,不利于保护夫妻
简介:隋代以来的"析籍"政策将大家族、大家庭解体为家庭、小家庭,随之而来的是大范围的分家析产.唐代初期,为了确保国家的赋役,防止百姓借"合户""析户"逃避纳赋服役,唐王朝先后制订了与解决这些问题有关的分家析产政策,终于催生了一套以为中心、实际可行的分家及家产继承法令,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熟的相关法令.同时,这些政策、法令的施行,又为家产的遗嘱继承提供了可能,家产预分开始得到人们的重视.家产的遗嘱继承,既依照分家及家产继承法令,也突出了家长对财产的处分权和子孙的析产愿望.至唐代中晚期,以遗嘱继承为主要形式的家产预分,成为分家析产的重要方式.
简介:信托制度是一项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私法制度,当其被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我国继受后,就成为我国私法体系中的新成员。作为信托法核心概念之一的信托财产权,也是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一名新成员,它无法也不应该以传统大陆法系中的任何概念来解释。信托财产权的本质不是物权,不是债权,也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样也不是物权和债权的变形或组合,而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民事权利。信托财产权既然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民事权利,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就理当对它有所“反映”。但由于信托法与民法典之间存在着许多难以调和的制度冲突,民法典对信托财产权的“反映”,并不意味着必须将信托法的全部内容都纳入到民法典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