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如果承认他是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却并未赋予其充分的诉讼权利;不承认他是当事人,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就没有道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方式有申请参加和法院通知参加两种,而后者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加之诉是否存在也有争议。借鉴外国的立法,笔者建议将我国的第三人制度分为独立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被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和辅助知。诉讼的第三人三种。
简介:未成年人的成长,关乎到国家的未来发展。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确保他们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社会各界也采取了各种预防措施和实施模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未成年人犯罪在世界范围内已被列为吸毒、环境污染犯罪之后的第三大公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居高不下,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①不少人将未成年人犯罪称为人类社会癌症,②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受到全社会关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持久性战略工程,任重道远。本文以未成年人犯罪与预防为论点前提,提出应当广义上界定未成年人犯罪,扩大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范围,加大惩罚严厉度;同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两个方面不容忽视:一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即静态立法;二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缩影即动态实施。本文的着力点在于,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载体,探寻症结,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次原因,进而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线互动协同”模式。
简介:无船承运人从货运代理分化而来,在相关纠纷的案件申,正确识别二者的身份是公正裁判的前提。法官的审判作业应该是:首先根据合同内容认定合同的性质,然後依据合同性质鉴别当事人身份,万不可仅凭一方当事人之官方身份直接确定其在合同中的身份及界定合同的性质。《国际海运条例》关于无船承运人应办理提单登记及交纳保证金的内容,实质是一种市场准入条件,属于强制性规范申的取缔性规定,不影响相关民商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无船承运人可以享受单位责任限制,却不属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之列,这是封其发展壮大的法律制约,解决之道惟在修订法律或封法律子适当解释。无船承运人提起追偿诉讼,系合法转嫁赔偿责任之有效手段,在适用《海商法》关于追偿时效的规定时,应注意公正与效率之间的价值取舍,将公正置于司法活动的至尊位置,以体现海事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
简介:案情:也不知始于何时,泸州老窑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的围墙地下出现一股不明污水,殃及生物公司厂区环境。基于避害目的,生物公司投资修建明沟暗渠将其引出。然而,污水象有意作对似的,硬是从生物公司的堡坎石缝里漏出许多,直奔农民罗吉银承包的鱼塘去。2000年3月31日。人塘污水泡沫涌动,扩散到整个鱼塘水域,不久,便看到塘中大小鱼儿翻肚水面,一塘活蹦乱跳的鱼虾仅二、三天就死个精光。倔强的罗吉银并没有被这飞来的祸殃吓倒,重又整治塘水投下了大量鱼苗。2001年3月22日,就在罗吉银新一轮鱼养丰收在即的时候,与上年同样的灾难再次降临这位老实巴交的农民,4700多斤成鱼一日之间死亡殆尽。
简介:贺海仁先生在《无讼的世界:和解理性与新熟人社会》一书中,试图通过对社会结构的重新注解,构建新熟人社会的概念,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提供更充实的社会学理论基础。其从社会分工及职业团结、建立社会关系的自由、拟制的亲属路线等角度深入论证了新熟人社会的内涵及四种具体存在形态,从而达到"为非诉讼解决机制提供认识论上的切入点"及"对现代社会现实提供一种进一步的解说"的写作目的。本文在深入分析新熟人社会形成的根本原因、基本形态、边界和性质以及其对纠纷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意义后,提出形成新熟人社会的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在社会变迁的背景下对安全和发展的需求:新熟人社会乃同质性与异质性兼存且异质性更为明显的社会结构,明显的异质性是其与传统熟人社会的重要区别;新熟人社会乃一个不断向外延伸的开放式社会,外部边界的扩大化及模糊化是其与传统熟人社会的另一重要区别;在交易成本的视角下,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在新熟人社会中的交易成本呈现不同的变化趋势等观点,从而为进一步完善其理论提供可能的方向。
简介:序号法规名称1婚姻登记办法2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机关及日期1980年Ic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废止年度1986年间件)1980年11月11日民政部发布说明被1985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明令废止。被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令废止。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外交官进出口物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5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6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7关于中小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8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9化学危险物品凭证经营、
简介:被告宗乙将原告宗甲建筑用钢模板、竹架板等建筑物资拉回家中使用,宗甲追要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宗乙返还财物。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建筑物资。判决生效后,宗乙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但宗甲为使宗乙多承担逾期返还的租赁费和因租赁场地存放建筑物资的管理费用,拒不接受宗乙的履行义务。经村委会调解无效,宗乙又到公证处申请提存,因提存费用过高未果。为避免扩大损失,宗乙到法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 该案是一起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定义务不能时,主动申请法院立案执行的特殊案例,涉及到如何认识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履行的行为的性质、人民法院该不该立案受理,受理后如何进行实务操作,以及由本案引发的相关问题等,下面笔者就上述问题略述一管之见。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履行的行为的法律性质 权利是法律对法律主体可以自主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是取得和享有特定权益的法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既可以使权利人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又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本案中,宗甲是宗乙借用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同时又是经法院判决确认的胜诉人,是有权申请法院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这是权利人所享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相对特定权。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