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关于赦免的讨论中,被赦免者的意愿常常是一个被忽视的问题。纵观美国判例法发展史,围绕这一问题产生了"关于总统特赦的目的是一般福利还是仁慈","特赦的性质是公共行为还是私人行为"等一系列争议。事实上,这些争议背后隐藏着人们普遍认可的一般性原则——赦免必须能够为被赦免者带来利益,这一原则要求被赦免者的意愿必须被赋予法律意义,因为赦免是否能够带来更佳处境,被赦免者最具有发言权。这一逻辑产生了两个方面的制度要求:一方面,在我国自上而下启动的特赦模式中,未经同意的赦免对于特定被赦免者而言不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应赋予犯罪人或者受其委托的近亲属或律师自下而上申请特赦的权利,并设置相应的渠道和程序。总而言之,赋予被赦免者个人选择以法律意义,意味着现代赦免制度必须在政治目的和人权保障两种价值之间寻求平衡。
简介:卖官是传统中国官员铨选中腐败的主要形式,传统社会的卖官包括制度性卖官和非制度性卖官。制度性卖官是国家发布命令,根据一定标准公开向吏民出售官级、爵位、荣典、任官资格的行为;非制度性卖官是国家之外的私人或团体在国家律令规定之外,私下向个人出售官职,以谋取私利的行为,制度性卖官公开进行,钱入国库;非制度性卖官私下进行,钱入私门。传统王朝的国家提取能力、规制能力和分配能力存在相当的欠缺,财政收入不能随经济的增长而稳定增加,而开支却无限制膨胀,导致财政危机一再发生,政府总是不得不动用卖官这一政策工具来筹措经费,缓解财政危机,制度性卖官的制度化水准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非制度性卖官如影随形,渗入制度性卖官的体系中,冲击制度性卖官的实施,并最终主导、湮没了制度性卖官。制度性卖官的失范及非制度性卖官的泛滥,意味着传统王朝政府规范卖官努力的最终失败;同时也说明,包括卖官在内的任何权钱交易的腐败本质上都是反制度、反秩序、反规范和不可控的,希冀规范、控制甚至利用腐败,永远只会是政府的一厢情愿。
简介:西方自然法思想历经古代、中世纪和近代三个发展阶段。虽然自然法传统具有一定的延续性,但从17世纪开始,近代自然法思想家相较于古代和中世纪,更为强调自然法是事物自然理性的反映,更加突出人类的自利本性和自然权利论,并自觉运用理性主义方法论建构自然法体系。这些转折都显示出近代自然法与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具有根本区别,这是我们认清西方自然法思想脉络的基本前提。虽然理论界对格劳秀斯作为近代自然法的转折点还有质疑,但格劳秀斯开始将法律与数学进行类比,对于古典自然法来说是闻所未闻的,在格劳秀斯之后却成为自然法理论建构的常态。在中世纪到近代自然法的思想转型过程中,格劳秀斯确实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