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政府机构改革并不能通过单纯的精简就能实现,它涉及到政府行政模式的改革与重建,其实质是对行政权配置和运行方式的调整和革新。本文通过对行政权历史嬗变的剖析,指出准行政权的基本特质。然而,在我国现阶段,国家本位文化传统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与正在逐步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碰撞,表明准行政权在我国的发生发展将是一个曲折漫长的过程,这也正是我国机构改革一直在“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怪圈中循环的症结所在。准行政权的特质,要求政府在行政权的运作中遵循行政权有限原则、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这是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自然要求政府行为受此原则的规制。唯此,政府机构改革才能取得更大的突破
简介:清王朝建都北京后,首先确定行政区划,其特点是分为“一般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一般行政区通称“直省”,基本上是依照明朝的设置。特别将京师及陪都设顺天、奉天二京府;并将东北地区作为特别行政区管理,只设八旗驻防而不设行省;新疆、西藏、青海少数民族地区也有别于呼直省;一些直省内少数民族集居地区,也做为特别区管理。清初,全国一般行政区分为十八行省。光绪十年新疆建行省,十一年台湾建行省,二十三年东北地区建奉天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共为二十三省。按清制省下设府,与府同级的有直隶厅和直隶州;府属的行政单位是县,与县同级的有一般散州和一般散厅。因此,清代地方政府设置为省、府和州县三级。我国古代立法、行政、司法诸权合为一体,是权至上的官本位社会,各级政府的组成结构都是以“官为纲”清代社会也不例外。为叙述方便,本文从州、县政府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