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通过对37例医疗事故争议的审核和鉴定,探讨争议产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真正做到依法行医、依法管理,保证医疗安全。方法共选取2010年本市医疗事故争议37例,其中法院委托13例,卫生行政部门移交10例,医患双方共同委托14例,由本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进行技术鉴定。结果鉴定属于事故的16例,事故率为43.24%。其中一级医疗事故3例,占事故总数的18.75%;二级医疗事故1例,占事故总数的6.25%;三级医疗事故8例,占事故总数的50%;四级医疗事故4例,占事故总数的25%。无证行医未下结论1例,占争议总数的2.7%。37医疗事故争议议案中,年龄最小的6个月,最大的72岁。其中年龄在20~50岁之间的案例有28例。占75.7%。结论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依法行医、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是减少和避免医疗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医务人员只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才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这一点现今已无争议。但是,有关医务人员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主观心态的定性,传统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与我国在该领域的司法实践却发生了严重的冲突。试举实例说明:[案例]某市人民医院普外科副主任医师王某和主治医师胡某,于1998年10月11日'走穴'至效县某乡卫生院为女青年庄某施行整形美容手术.该卫生院唯一的麻醉师因事外出,因第二天王、胡必须回市医院上班,胡便主动承担了麻醉的任务。胡在庄某'饱胃'的情况下,未经任何处理,也未准备相应的应变设备,强行为庄某静脉施打硫喷妥钠等更多还原
简介:本文简要介绍2002年实施的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的概念和医疗事故的分级,分析麻醉专业常见医疗失误的原因以及预防措施,提出处理医疗事故的方法及相关注意事项。
简介: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不仅应根据我国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而且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在目前,我国对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另一个是1987年6月29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仍第18条的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