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英美法系通过建立土地发展权制度实现对土地发展利益的法律调整,其核心功能在于实现对超越不动产法定使用限度所产生的增值利益的合理分配以及对其他不动价值减损的公平补偿。尽管两大法系法律制度之间的巨大差异,土地发展权概念难以直接见融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内。但事实上,通过对英美法系土地发展权概念的分析,不难发现,土地发展权的功能可以加载于大陆法系物权法中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囿于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尽管土地发展权不能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但是土地发展利益可以依靠物权法规则加以调整,进而形成法定的土地发展利益与约定的土地发展利益两种类型。前者通过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修正以及对《物权法》中征收补偿范围的解释得以实现;后者则完全可以纳入地役权制度范畴之中。
简介:摘要乡村土地资源的分配模式是相关部门在最近几年讨论的热门话题,乡村的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及合理化利用也一直是乡村人们密切关心的问题。作为土地整理项目的重点研究内容,乡村土地资源的分配模式的重新设定就是要更好的解决土地利用中不合理因素,把不利于生产力解放的诸多因素统统排除在体制之外,优化土地资源的分配机置,更加合理的利用和组织土地的产出功能,在此基础上增加耕地的有效面积,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和利用率。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出发,对乡村土地资源的分配模式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本文认为在对土地进行整理的过程中,要最大程度的优化土地资源,把土地资源的产能最大程度的释放出来,提高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