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从新世纪新阶段现实出发,提出的重要治国目标、治国方略和治国机制。这一重大现实命题的提出,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优化和提升为包含社会建设在内的“四位一体”。面对这样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社会科学工作者需要从不同的学科视界进行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在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学看来,我们所生活和所建设的社会无疑是由众多社会成员个体、组织、团体、群体、阶层、阶级等单元或要素组合而成的复杂系统或有机体,这其中利益博弈是各类要素或单元之间的基本作用机制,利益关系是其基础性的关系,利益结构是社会系统和政治系统的深层结构,构成社会和政治运行的内在动力。本专栏的五位作者从政治学角度对社会利益关系与和谐社会建设之间深层次的关联进行学术层面的探讨,得出了比较期鲜和富有启发性的结论。
简介:对于信赖利益赔偿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我国学理上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与折中说三种学说。其中,肯定说多为规范与实务所采纳。从比较法上的经验来看,除了意思表示错误、无权代理等少数情形,并不将履行利益作为赔偿信赖利益的上限。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违法合同、恶意磋商、违反预约、欺诈缔约、解约赔偿等领域,法院基本上支持“信赖利益以履行利益为限”这一命题,这一做法值得检讨。对于该命题,不应全然地肯定或否定,而应结合规范目的、可归责性与损害类型三项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当法律存在保护信赖损害赔偿义务人的特殊规范目的时,应肯定该命题的适用。除此之外,当义务人的行为构成恶意磋商或者欺诈等具有较强可归责性的情形时,应否定该命题的适用。当义务人的可归责性较弱时,则仅当权利人可证明本来会与义务人订立更为有利的合同时,对信赖损害的赔偿才可不受制于履行利益。在追求非经济目的的合同中,该命题并无适用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