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市场价格基准是判定政府购销行为是否存在补贴利益的标准,从怎样的市场中、选择谁的价格,是其中的关键问题。从微观层面而言,基准价格的定价主体,必须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其行为目的,基准价格不应存在任何有悖于"经济人假设"的事实。政府价格与关联交易中的私人价格都不宜作为基准价格,但国有企业价格原则上应纳入基准价格的备选范围。从宏观角度来看,基准市场的竞争秩序,既不能被政府干预所扭曲,也不能受私人垄断或私人限制竞争行为的抑制。若个案中不能找到符合上述两方面标准的市场价格基准,调查机关可以通过分析政府购销定价的商业合理性,来判定其行为是否存在补贴利益。
简介:传统合同损害赔偿中的利益分为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和回复利益,它们都严格以“受害方的损害”为中心。实践中,所获利益赔偿作为一种独立的赔偿利益已经获得某些国家司法实践的认可。所获利益存在的根据在于这种利益能够更好地实现合同利益均衡以及合同法的目的和政策,因为合同法基于某些原因不可避免地具有行为禁止或威慑的功能。所获利益赔偿具有比较独特的构成要件,该构成要件强调违约人获得利益、违约人获得利益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期待利益赔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合同法的目的。传统的损害赔偿模式不能有效解释在实践中应赋予所获利益赔偿的类型。当然,所获赔偿没有也不可能颠覆传统的损害赔偿原则,但确实提供了有力补充。
简介:一序言现代信息网络正以惊人的速度向商业领域扩张,它使得传统的商业运作发生着难以想象的变革。1995年,通过Internet网络实现的销售额仅有2亿美元,1996年则增加到5.18亿美元。据美国Forrester公司预测,电子商业的营业额今后将每年增加1倍,到2000年时交易额可达到70亿美元。广告和促销伴随着网络大放异彩,生动的画面,直观的感觉,图文并茂,极大地增加了消费者的认同感。企业把自己的产品性能和图象送上网络,并通过网络收集顾客对商品的要求,查询国内外同类商品的开发信息。顾客则可以坐在家中挑选商品和服务,且一按键盘即可成交。可以想象,现代信息网络有望成为21世纪最有生命力的市场,今天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