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前,"一带一路"建设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其制度建设和发展模式为世界瞩目,被视为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一带一路"推进过程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只有选择法治化发展道路、构建科学的法治化体系,实现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良性互动,才能确保"一带一路"建设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构建,应遵循平等互利、规则导向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着眼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大领域:一方面,融合现代国际法、吸纳国际经贸规则发展的最新成果,结合"一带一路"建设特点,创新现有国际经贸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借鉴各国先进法律经验,不断改进并完善我国对外经贸法律制度以及涉外民商事法律制度。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不可或缺,应本着平等协商、谈判解决争端、坚持运用现代国际法规则及公认的国际商事规则、推动"一带一路"国家之间司法合作的基本原则,构建一套多层次、立体化、国际机制与国内机制相结合的经贸争端解决机制,从而为"一带一路"建设打造稳定性、可预见性的法治环境,为新世纪的全球经济治理树立典范。
简介:伊犁良好的生态、丰富的自然资源让伊犁具备了强大的后发优势。近些年,州党委、政府始终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不断强化'环保优先、生态立州'理念,坚定不移走'两个可持续'道路,为伊犁的绿色崛起打下来坚实的基础。是否具有先进的理念,是决定路径选择的关键;是否拥有充足的资金,是推动绿色转型、绿色发展的保障;是否吸引人才,是全面关乎绿色发展的基础。要实现伊犁绿色崛起,主要是做好四方面的工作:一要树立战略思维,高起点、全方位的谋划伊犁的未来发展;二要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为伊犁的子孙后代留下绿色的家园;三要依托创新驱动,推动伊犁绿色产业大发展;四要确立时空新认识,对伊犁生态文明建设充满信心。
简介:“一带一路”建设中有许多宪法问题,事关“一带一路”建设的质量乃至成败。我国与沿线国家签署的众多不同形式的合作文件属于宪法所规定的条约和协定,国家主席亲自签署这些合作文件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符合宪法精神,而具有条约和重要协定性质的合作文件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批准。“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公共财产保护应引起高度重视,它是一个宪法问题,应平衡各种关系,切实贯彻宪法精神。“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国内外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同样应充分关注。加强“一带一路”建设的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宪法要求,建议制定《“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与监督管理法》,并建议国务院每年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一带一路”建设的情况。
简介: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合作大框架中,南亚拥有牵连东西、带动南北、沟通海陆的区位优势,具有其他地区难以企及的重要地位。由于印度的疑虑,“一带一路”建设在南亚地区的进展参差不齐,但总体上居于沿线各地区的前列。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中国与南亚的国际合作具有基础相当深厚、需求高度契合、架构“线多面广”、形式丰富多样等特点。作为“一带一路”的旗舰项目,中巴经济走廊的建设在相关国际合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引导、示范、支点、促进和辐射作用。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中国与南亚在国际合作中既有成功经验,也经历着各种挑战,值得加以总结并从中获取有益的启示。
简介: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与推进,其涉及范围逐步向非洲大陆扩展,特别是习近平主席最终确定将“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穿越非洲大陆。在此背景下,中国政府有必要借助“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扩展到非洲的机遇,在现有中非经贸、政治及安全合作的基础上把中非关系扩展到海洋领域。鉴于非洲多国政局并不稳定、非传统安全威胁加重,其中来自海上的非传统安全问题日渐突出等局面,在依托“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扩展中非合作关系的过程中,中国需要与非洲相关国家加强各领域特别是海上的安全合作,并争取其他域外大国的良性参与,避免恶性竞争,共同创建一个“中非海上安全共同体”,为包括中国、其他域外国家在内的各国在非洲经贸领域的合作及发展保驾护航。这样既能巩固和加强中非传统合作关系,推动其发展到新的层次,更好地保护中国在非洲的海外利益,也能避免与其他域外大国在非洲走向“零和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