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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个结果
  • 简介:<正>宪法规定,公民有罢工的自由。这次修改宪法,有的同志主张予以取消。理由是人民不能自己罢自己的工;罢工破坏生产,不利于安定团结;当前我围正值百废待兴之际,再也经不起罢工闹事了。诚然,罢工的弊端很大,应当力求排除。但是如果因而取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那是不妥的。因为宪法应否确认公民有罢工自由的权利,与公民在一定条件下是否应该搞罢工的行动,这是两个有区别的问题。即使宪法确认公民有罢工自由,那也不等于国家在任何条件下,一概提倡和鼓励罢工;公民有了此项权利,也不是一定要不顾大局,非去搞罢工不可的。

  • 标签: 罢工自由 宪法规定 公民 反对官僚主义 宪法确认 基本权利
  • 简介:公共秩序保留本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主权国家捍卫其根本利益而针对外国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引渡则是现代国际司法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当一国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拒绝引渡时,即将二者联系在一起。从国内法的角度讲,一主权国家有权以引渡请求有损其本国公共秩序为由而拒绝提供引渡。而从国际法的角度讲,公共秩序保留则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一个阻力。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保证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顺利进行,是理论上和实践当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就该问题与国际法优先原则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等问题浅抒管见,以资商榷。

  • 标签: 引渡 公共秩序保留 国内法 国际法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国际私法
  • 简介:行刑法治的价值结构重心在于保障罪犯人权而非维护行刑秩序,不同法律渊源组成的开放、动态和稳定的行刑法律体系是行刑法治工程的根基和保障,廓清和剖析行刑法治的途径为行刑法治的深层次推进创造了前提条件.

  • 标签: 行刑法治 法律渊源 价值结构 罪犯权益 行刑权 中国
  • 简介:民俗习惯作为文化秩序的一部分,本身就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因素。适用民俗习惯解决民事纠纷,是私法自治的本质要求,立法局限的必要补充,权利救济的现实选择,秩序维护的内在要求;我国传统社会历来重视民俗习惯,在立法上以其为本,司法中以其为源,通过调处息讼,力求情理兼顾,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在司法中适当运用民俗习惯,可增强司法的灵活度、公信度和认可度。

  • 标签: 民俗习惯 司法适用 机理
  • 简介:传统公司法理论和立法旨在突出公司的营利责任,而视忽了公司的社会责任,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是非常重要的。本文从实际出发,分析了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已势在必行。

  • 标签: 公司 社会责任 公司法 社会环境 弱者群体利益
  • 简介:多边条约的缔约国作出保留的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的若干规定对其适用的法律效果。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作出的两项保留正体现了保留摒除、更改条约义务的作用。只有正确理解保留的法律效果,才能在是否要提出或撤销保留问题上作出正确的判断。

  • 标签: 保留 销售合同公约 效果
  • 简介:近年来我国个体极端犯罪频繁发生,个体极端犯罪正成为中国社会所面临的现实威胁之一。社会转型期中的各种矛盾、压力是导致个人极端犯罪的外在因素,犯罪人的人格缺陷是个体极端犯罪产生的内在原因。个体极端犯罪的动机类型有:谋求经济利益;厌世自杀;报复特定对象;报复社会;激情型;制造个人影响,寻求刺激;复合型动机等。

  • 标签: 个体极端犯罪 发生机理 动机类型
  • 简介:不当起诉不仅会严重破坏公民的正常生活,而且会使国家的政治秩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陷于混乱。为了防止公诉权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免受不当起诉,提起公诉必须具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指控的犯罪。“仅有嫌疑不足以授权国家超越自然权利干涉公民的生活,将他们送交审判。”而且,“没有社会能够忍受一个如此无情的法定起诉原则:无论指控证据多么薄弱,检察官都需要对每一个案件提起公诉。”

  • 标签: 提起公诉 证据标准 内在机理 犯罪嫌疑人 起诉原则 政治秩序
  • 简介:本文在阐明法治国家的历史前提、历史岗位等基本问题上,着重论述人治国家向法治国家转化的哲学原理、经济、政治和文化根源及其作用机理

  • 标签: 机理 人治国家 法治国家 转化
  • 简介:行政法上的公开原则在制度构建上分为政府信息公开和卷宗阅览两种制度,两者之间有较为清晰的界限与内涵。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其规范内容上涵盖了信息公开和卷宗阅览两个方面。在具体构建时,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与公众阅览权在同一概念上进行使用。政府依申请公开原则上应对所有人公开,例外则限于法定的利害关系人,由于条例明确了“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限制性条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实践中等同于个案卷宗阅览,大大缩小了申请主体的范围。我国立法是在同一概念上来使用信息公开与卷宗阅览的,并没有作出严格的界限划分。

  • 标签: 信息公开 行政程序 卷宗阅览 知情权
  • 简介:<正>在一般国内法中,对“公共秩序”(ordrepublic)或“公共政策”(publicpolicy)这个法律概念,普通法与罗马法所赋予的含义是有所不同的。在普通法国家中,它意味着法院不应强制执行一个其履行会与社会基本道德原则相低触的,或者与重大社会利益相违背的契约;而在罗法国家中,它却主要是指某些直接适用的强制性法律(loid’applicationimmediate)不能因当事人的约定而加以排除。

  • 标签: 公共秩序保留 国际私法 公共政策 外国法 资产阶级 直接适用
  • 简介:本文在比较各国有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学说及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这一制度从其产生之基础、功能与缺陷、“公共秩序”的含义、公序保留所排除的对象、公序保留之后的法律适用及其与其他相关制度,如识别、直接适用法和单边冲突规范的关系等多个角度进行解析,进而对我国国际私法中公序保留制度的设计提出一些建议。

  • 标签: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国际私法 直接适用 冲突规范 司法实践 法律适用
  • 简介:设立统一的监察委员会,对于深入推进我国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它既是巩固我国民主体制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我国法治反腐的重要步骤,是提升反腐法治效益的重要手段。设立监察委员会在我国有坚实的宪制基础,符合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符合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的具体条款也为设立监察委员会预留了制度空间。我国设立监察委员会将按照试点改革、修宪立法、全面推开的步骤逐步实现,亦应加强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

  • 标签: 监察 宪制 法治 廉政 反腐
  • 简介:近现代宪政运动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但它是自古希腊以来西方政治法律文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西方古代宪政文化要素在近现代的高度整合的结晶,是西方宪政文明发展的近现代形态。因此,要全面把握近现代宪政的内在本质、生成机制,必须深入探讨近现代西方宪政运动生成和发展的深刻的历史文化机理,从而为我国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宪政国家建设提供有益的历史文化启迪。

  • 标签: 宪政 保障人权 控权 历史机理
  • 简介:行政诉讼中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①被学界和实务界认为是破解行政审判难题的重要突破口。随着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的日益加快。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已渐近制度化。但是。要使之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完善的运行机制、有力的效果保障。成为一个成熟而稳定的制度,尚需在对其现状作出客观分析和清醒认识的基础上,揭示其积极意义和现实可能性。特别是要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主体、情形、程序制约、庭后总结、监督以及建立行政机关与法院的联动机制等问题上进行认真的研究。这无论是对于已经列入立法规划的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还是对于实践层面的需要来讲,都显得非常的紧迫。

  • 标签: 行政首长 行政诉讼 出庭应诉 机制构建
  • 简介:死刑问题不是一个纯粹的刑法问题,死刑的存废取决于主导性社会观念的支持.在中国刑法理论界,虽未一般地将废除死刑作为自己的目标,但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却一直是中国刑法界的态度.现行中国的刑事法律从适用对象、适用程序和死缓制度三个方面来严格限制死刑,故意杀人罪是当今中国刑法中死刑的主要适用对象.

  • 标签: 死刑 故意杀人罪 保留 限制
  • 简介:一、“钳剪痕迹”概念质疑目前,多数工具痕迹学教材和论文在分析钢丝钳和剪刀破坏客体形成的痕迹时使用“钳剪痕迹”这一概念,指罪犯利用钳剪刃口施行剪切作用破坏客体时在接触部位出现的变形,其外延包括钢丝钳的钳切痕迹和剪刀的剪切痕迹;分析受力时对钳切与剪切过程均应用材料力学中剪切变形的理论和实用计算方法,认为刃口给承痕客体施加的力是大小相等、方向相反、作用线平行且相距很近的两个力,在此二力作用下承痕客体产生剪切痕迹,并应用了剪应力的计算公式:

  • 标签: 钢丝钳 特征辨析 客体 钳剪痕迹 剪切痕迹 剪应力
  • 简介:通过对我国港澳台地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立法现状和司法适用进行梳理,认为港澳台地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各具特色兼有不足。大陆地区已于201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法律适用法》,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仍不完善。可以借鉴港澳台地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经验,将名称统一为公共秩序,明确公共秩序的内涵和限制其适用范围,区分国际公共秩序和区际公共秩序,选择“客观说”作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标准,在排除外国法或外域法适用后首选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然后再考虑我国大陆地区的本地法。

  • 标签: 公共秩序保留 立法现状 司法适用 启示
  • 简介: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但刑事和解制度在理论上存在诸多逻辑缺陷:和解与刑事领域公法性的冲突;依据可能判处的刑罚决定是否能够和解是典型的由果导因的错误思维方法;被害人得到赔偿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相对应,在实质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偿能力的比拼,既会导致同案不同罚的结果,也存在对加害人人格歧视的不公平;赔偿的积极与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悔罪以及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提高被害人地位与刑事和解制度没有推导逻辑,不能作为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在评价刑事和解制度上,有必要澄清契约自由、个体本位、恢复正义等相关基础概念,进而为反思该制度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 标签: 刑事和解 恢复正义 报应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