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1月22日公布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规定指出,国家公务员以及国企相关人员家属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或入股煤矿、瞒报事故等,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1)配偶子女入股可开除。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将被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招标中为亲友谋私重者开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情节严重开除。
简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第1款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危险犯之范畴。其犯罪的成立,显然要生产、销售假药必须达到“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界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已成为理论和实践上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问题。“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某种行为只要任其发展,不介入偶然因素改变其现实条件,就可以现实地合乎规律地导致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即界定是否“足以危害人体的健康,”一是要分析危害行为所导致的危险状态足否具有客观性;二是要看这种危险状态是否具有实害结果发生
简介:持“多种行为类型说”及“复合行为类型说”的学者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实行行为。其中,持“多种行为类型说”的学者认为,该罪存在生产行为、销售行为及生产并销售行为3种具体的实行行为类型;而持“复合行为类型说”的学者则认为,该罪只有一种实行行为类型,该行为由生产行为要素与销售行为要素复合而成。持上述两种学说的学者对该罪实行行为的认知与归纳皆源于对该罪罪状的误读,不能合理地解决司法难题并带来理论纷扰。持销售伪劣产品“单一行为类型说”的学者认为,该罪的罪状部分仅描述了销售伪劣产品一种实行行为类型。此说既是符合规范现状的学说,也是解决对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理论解说混乱及司法适用困惑的妥当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