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我国经济不断飞速发展,不仅带动了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也对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自恢复硕士研究生教育以来,我国就非常重视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强调“质量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生命线”,“高水平、高质量的硕士研究生是国家和社会急需的较高层次的人才”.伴随着硕士研究生招生数量的增加,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对研究生的期许也越来越高.纵观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发展方向,以及社会发展、经济建设需求,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已经成为研究生教育与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是一个值得高校、社会及政府认真思考的重要任务.应当从评价指标和评价原则的确立入手,具体分析如何确定评价标准、如何量化评价标准并确定不同评价标准的权重比例.最终构建一套量化的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价方法.
简介:社会立法的产生和早期发展,是对国内市场化运动加以反向运动与新政改革的结果,是波兰尼所论证的双向运动的表现,其基本功能是社会保护,形成了"市场化运动推之,社会保护运动挽之"的制衡关系;社会立法构成了维系现代产权制度、秩序与保障基本生存、发展权利之间的社会对价关系或新型社会契约,是新政之法。社会立法也在积极转型,以"积极的福利制度"为代表的第三代社会政策和立法,旨在更多地与经济政策、立法相融合,发挥显著的生产性功能,社会保护与社会促进职能并重,与市场化运动形成既制衡又合作、共进的关系。但第三代社会立法未及成熟、扎根,即遭遇了新自由主义为表、资本主权主义为里的制度实践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全球性金融危机和严重衰退的主因之一是资本对主权国家、国内社会和社会法法律义务的部分"多边性脱嵌、解锁",凸显了新自由主义、市场原教旨主义的失败和危险。全球市场经济都需要把市场化运动和资本力量重新嵌入以社会立法为基础变量之一的多边约束体系中,实现深度、持久的再新政。中国一方面与欧美日具有"问题代沟",需要强化社会立法的社会保护等传统职能,另一方面也面临诸多相同的挑战,需要强化社会立法的生产性职能;应据此确立社会改革的顶层设计,最大化地实现其制度效用,全面调整发展模式,在分配正义、社会和谐、发展伦理和机制路径等方面深化改革,并对全球实现对市场经济的再新政提供知识和经验。
简介:我国法院系统一直热衷于推进人民陪审制改革,但陪审员"陪而不审"的老问题依然存在。而且法院根据自身需要利用陪审制,导致陪审员角色多元。陪审制与中国社会日渐疏离,其生命力堪忧。究其原因,是立法没有明确陪审制的目的,社会对陪审制的作用存在多元期待,陪审制功能定位模糊,为法院的目标所置换。因为缺乏目的论的指引,理论研究多滑向拿来主义或"存在即合理"的两个极端。陪审制的目的应该是社会期待的最大公约数,即"让裁判体现民意"。人民陪审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成为司法过程中的公共领域。陪审制的价值在于:让民意有序进入司法,加重法官论证负担,激活司法的沟通理性,用社会日常生活经验和朴素正义观来保证法官的判断符合常识,保障司法的公共理性。
简介: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应慎重。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属于选择罪名中的排列式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兜底罪名,不能过分延展。本罪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危险性相当,对手段相当性的识别应先找出危险源,进而验证危险源本身是否存在危险、危险程度能否等同。纵使手段具相当性但并非一次性完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存在现实发生的危险才有可能适用本罪。刑事审判须协调好刑法与刑事政策间的关系,避免希求重罚而让刑事政策凌驾于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