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官:2008年5月曾某将一间店面转租给我,我在经营期间的房租由我交曾某再由其付给房东。2008年12月底,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我又将店面转让给朱某,为此,双方还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一份,朱某依合同付给我转让费1.5万元(含店面桌完等设施,不舍房租)。签合同时,我已言明我不是房东,并将房东的手机号码告诉了朱某。今年1月下旬,房东外出回来讲店面不再出租,要收回自用。为此,朱某一直未将店面投入使用,但他多次找到我要我退回转让费,否则要到法院告我。请问:房东要收房自用,我应退回转让费吗?
简介:图形用户界面与外观设计本质具有契合性,两者都作为一种表达方式,专利法保护模式已经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外观设计应当单独立法。当图形用户界面将外观设计引入一个崭新的互联网世界时,外观设计所附产品应当重构或者弱化,功能性设计应作限缩解释。与传统的外观设计相比,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采用特别的申请方式,其特别的保护制度将使图形用户界面的法律保护与众不同。
简介:2011年6月24日,一个炎热的午后,重庆市涪陵区珍溪工商所的工作人员正在午休,突然“叮铃铃……”,电话急促地响起来了。工作人员拿起电话,只听到里面一个声音说到:“你们还管不管呀?我们这里有人在生产水泥砖,污染这么大,气味这么难闻,还专门在晚上弄。到底办手续没有哟?我们要投诉哟!”
简介:权利客体和权利对象是民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艰深问题,核心是两者是否在语义表达上是一致的。对其的不同解读在民法领域以及知识产权法领域均产生了理论的分歧,同时也使司法实践尺度不一。权利客体和权利对象实属权利领域的不同范畴,权利客体内化于权利,反映权利的本质,即利益;权利对象是权利的外在指向,是具体的事实要素。两者的恰当区分是解决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重叠保护"的重要理论基础,两权的对象同质,但保护的利益各不相同,在此意义上也就并不存在所谓的"重叠保护"。
简介:
简介:<正>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核准从事区域性出租汽车营运的,应当在核准的区域内营运。”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二、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对客运服务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行记录制度。达到一定记录次数的客运服务驾驶员,应当参加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组织的教育培训。记录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市交通局制定。”
简介:'互联网+交通'的兴起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新型出行方式——网约车。关于私家车接入网约车平台是否合法等问题伴随着该业态发展的始终。近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确认了网约车的合法性,明确规定私家车符合法定条件可接入平台参与运营。立法的这一选择,背后有诸多理论与现实的考量因素。综合运用法经济学中利益衡量理论、成本收益理论等分析方式,解构这一制度选择的合理性,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判,将助益于私家车接入网约车平台提供出行服务的良性发展。
简介:一、专利无效理由可以区分为绝对无效理由和相对无效理由两种类型,两者在被规范的客体本质、立法目的等方面存在重大区别。有关外观设计专利权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冲突的无效理由属于相对无效理由。
简介:重复侵权包括以下构成要件:一是本诉中被侵害的权利与前诉中被侵害的权利为同一权利;二是本诉中的侵权行为人与前诉中的侵权行为人为同一主体;三是本诉中的侵权产品与前诉中的侵权产品为(侵权构成上的)相同产品;四是本诉中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前诉判决生效之后且有合理的时间间隔。权利人就重复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简介:【裁判摘要】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侵权判断时.应当以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形状、图案、色彩设计要素为基本依据。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在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之余。还附加有其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的,如果这些附加的设计要素属于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则对侵权判断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影响。
再转租后房东不肯出租 我应退回转让费吗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新论——苹果诉三星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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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对象和权利客体之别析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版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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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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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培德公司与阳江市邦立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伊利达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