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一般概念上说,金融仲裁应是商事仲裁的一部分,然而,众所周知,金融活动由于对其一国经济的重要性,而被施以较其他商业活动更强的管制,包括金融机构的位置、交易价格与条件的确定、交易能否准许等等。因此,金融活动从来就在法律上有着与一般商事活动有所不同的明显特征。那么,在金融交易纠纷的解决方面,特别是金融仲裁是否也同样有着与一般商事仲裁不同的鲜明特征呢?至少,在制订UNCITRAL商事仲裁示范法过程中,墨西哥政府就认为:根据墨国国内法,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金融交易不属于示范法所应适用的商事交易范畴。本文将探讨金融仲裁的优点与缺点,以及当前中国金融仲裁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简介:以某中级法院为例,2000年1-12月、2001年1-10月。民商事纠纷再审情况分别是:收案占同期二审结案的25.52%、18.91%。同期再审结案民事维持占30%、50.98%。改判发回重审占70%、49.02%;商事维持占35.9%、59.83%.改判发回重审占64.1%、40.17%。1999年至2001年10月,该院二审对一审判决改判发回情况分别是:民事改判率:36.45%、37.99%、38.23%:发回率:5.48%、3.30%、6.18%;商事改判率:36.86%、46.27%、39.83%:发回率:4.24%、5.22%、6.49%。以上情况表明,民商事纠纷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二审改一审的多,二审生效裁定再审的多。裁定再审后维持的多。再审改二审的多.再再审改再审相对较多。而刑事、行政案件申诉再审和基层法院再审工作处于正常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