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江苏宜兴"双独"夫妻身亡,通过试管婴儿遗留四枚冷冻胚胎应该如何处置引发争议。人的生育权应该是一种自然权利、人权和人格权,胚胎应该具有"准人格"道德地位。"宜兴案例"的判决启示我们,应该从生命伦理学的视角,反思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儒家家庭主义价值决定着生育主体具有家庭性。因此,应该赋予家庭处置遗留胚胎的权利。
简介:普遍化原则是哈贝马斯交往伦理学中一条至关重要的原则,是一切有效规范必须满足的条件。中国社会转型期复杂多元的社会矛盾凸显了社会道德规范有效性要求,普遍化原则为有效性规范的产生呈扬了新的伦理致思向度,以人为本和民主协商应成为规范有效性生成的双重维度,共时体现实质普遍化与程序普遍化。这也必然成为建设和维护社会和谐秩序的逻辑基础。
应该赋予家庭对遗留胚胎的处置权——儒家生命伦理学的视角
有效性社会道德规范建构的普遍化考量——基于哈贝马斯交往伦理学之普遍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