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盗窃罪与诈骗罪处于相互排斥的关系,二者属于不同的不法类型。从诈骗罪自我损害型犯罪的特质出发,个案中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因素是,是否存在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对此,要结合财产减损的直接性、处分意识的必要性以及财产处分的自愿性这三个要件进行判断。当被害人有意识且自愿地通过自己的作为、容忍或不作为直接造成了自身财产的减损时,就应当认定其进行了财产处分,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这一判断标准不仅应当适用在涉及有体财物的场合,也应当被贯彻于涉及无体财产性利益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从结论而言是正确的,但在论证上仍有瑕疵。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基层人民法院处于解决社会矛盾的第一线,面临日益增多的诉讼案件、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和日益增长的办案压力,因此,不断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理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分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日益增多的原因,进而提出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大局下,基层人民法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采取的应对措施,通过强化巡回审判服务法庭职能、打造一站式矛盾多元化解服务解决机制、制定“访诉调”对接联动机制、运用数字审判实现巡回审判服务法庭工作全信息化、搭建基层法院新媒体宣传平台,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矛盾的快速化解,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可度、满意度,提供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国方案”,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简介:1998年,在省院关心和大力支持下,配备给我院一台北京牌小车。根据我县自然气候条件,借鉴我州乡城等地法院运用流动法庭办案的成功经验,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按县委、县政法委的要求,服从和服务于农牧区广大农牧民群众,我院坚持改善现有执法条件.送法上门,以“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工作大局来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而及时组建了甘孜州色达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以民事审判庭为主,抽调相关庭室既懂藏语,又懂汉语,又有一定法律审判基础知识。有事业心责任感的四名干警在院长格桑同志、民庭庭长格洛同志的带领下深入全县17个乡镇68个行政村开展巡回办案工作,经过几年努力不仅有力地维护了全县社会稳定。解决了农牧群众“告状难”的问题,而且以实际行动谱写了一曲“人民法官为人民,人民法院解民忧”的壮歌,在我县这样的特殊民族地区,将国家的审判权牢牢掌握在手中,为守住国家的基层政权这块阵地,起到了重要作用。
简介: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滨城区2000年~2003年196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食品卫生行政罚款案例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强制执行卫生行政罚款的案件,主要分布在乡镇及农村(161起,占82.14%);行业分布以饮食服务业居首位(103起,占52.82%);对公民处罚183起,所占比例最高,占93.37%.34起案件强制执行的难度较大,均是乡镇和农村的个体工商户,未能按处罚文书罚款数额强制执行,占17.35%.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确有经济困难的下岗职工或农民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酌情考虑其经济承受能力,依法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做到处罚与教育工作相结合.卫生行政处罚的实施应以达到对违法者进行教育和督促其改进违法行为为目的.
简介:<正>为依法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审判效率与公正审理破产案件,切实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简称《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破产法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诉法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破产规定》)、《广东省公司破产条例》(简称《广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或参照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国务院通知》)等相关条例、规定、通知和最高法院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3]200号,简称《广东高院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粤高法[1998]22号,简称《广东高院纪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国投等四家破产企业清算组依法开展工作的暂行规定》(粤高法[1999]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