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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丽晶大厦座落于河南省郑州市××路上,这是一个繁华路段。离丽晶大厦不足二十米,有一个十字路口,常年有交通警察在这里指挥来往的机动车辆,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地处闹市区的人民银行储蓄所(丽晶大厦一楼),竟在1994年×月×日,在光天化日之下遭到抢劫,所内丢失80多万元现金(人民币),两名当班的

  • 标签: 立案报告 制作方法 刑事工作 刑事责任 侦查人员
  • 简介:在国家版权局最新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建议稿》中,此前倍受争议的“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条款被予以删除,但此举是否能够真的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仍值得商榷。从我国的现实国情看,应当对“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采取批判性保留态度,在肯定其利益平衡价值的基础上,立法者应通过制度完善尽量弥补该项制度所固有的缺陷。

  • 标签: 著作权 音乐作品 法定许可 录音制品
  • 简介:全力1987年生于浙江温州2004年毕业于温州市少年美术学校2008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附中2012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SHMJ:你在创作中尝试很多,首饰、插画、铜版等等,这些不同的接触对你目前的创作来说有其它意义吗?全力:你会发现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点──制作性。它们都需要经过一定的制作,对我来说表现作品的过程也是一个制作的过程。这也是我进入版画系以来的比较大的一个感

  • 标签: 版画系 美术学院附中 中央美术学院 制作性 美术学校 浙江温州
  • 简介:10月19日,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日本文化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CODA)、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联合举办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与会人员一致呼吁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

  • 标签: 录音录像 表演权 广播权 制作者 公开 呼吁
  • 简介:某公安机关办理其辖区内某公安派出所所长贾某伙同他人涉嫌盗窃的刑事案件,提请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区院侦查监督科审查逮捕的过程中发现贾某还涉嫌渎职犯罪,批捕后,侦查监督科将有关材料复印件提供给该院反渎职侵权局。经区院反渎职侵权局审查,决定对贾某涉嫌徇私枉法罪进行立案侦查。其中盗窃罪是主罪。公安机关办理的盗窃案经两次退查后重报,反渎职侵权局办理的徇私枉法案经一次退查后重报。

  • 标签: 公安机关 侦查监督 检察院 起诉意见书 制作 应当
  • 简介:据腾讯公司提供的数字显示,目前QQ的注册用户已突破7个亿。其软件的巨大成功吸引了众多技术人员前来分一杯羹,网络上流行着包括珊瑚虫、飘云、狂人、传美等数十种第三方QQ版本,其中的珊瑚虫QQ无疑是最成功的一个。它去掉了腾讯QQ软件的广告功能,加入了一些其他功能,更加简洁和实用,因此在用户中的口碑极好,用户数量在2007年就达到了4060万,几乎占据当时整个腾讯QQ软件注册用户的十分之一,其制作者陈寿福甚至被网民亲切地称为网络上的"活雷锋"。然而,腾讯QQ的一纸报案使陈寿福沦为了现实中的"嫌疑犯"。2007年11月28日,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将陈寿福告上法庭。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先后于2007年12月19日、12月24日及2008年3月6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陈寿福与腾讯QQ间的矛盾从2002年就开始了,因此事件极为敏感,案件从一开始就受到了广泛关注,甚至有网站将庭审的全部过程都放到了网上。2008年3月17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一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陈寿福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对其110余万元的违法所得一并予以追缴。

  • 标签: 珊瑚虫 陈寿 违法所得 软件 深圳市南山区 侵犯著作权罪
  • 简介: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它的实际状况如何,关乎民生,关乎大局,关乎社会稳定。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以下简称“三方协调机制”),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和协调社会利益矛盾的重要机制。

  • 标签: 劳动关系和谐 三方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 社会和谐 沈阳 制作
  • 简介:一引言本案当事人涉及到中国最大的网络搜索服务商和多家知名唱片公司,引发了2005年中国互联网界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大论战。2005年秋一审判决在各方的期待中公布,判决“短小简练”认定百度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MP3作品盈利的行为构成侵权,然而,该判词实际让百度承担了一种比较严重的直接侵权责任,并没有就网络技术服务中的侵权责任及其归责原则进行深入的论析。

  • 标签: 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权责任制度 侵权纠纷案 唱片公司 录音制作者权 百度网
  • 简介: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穴一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穴二雪制作、复制、出

  • 标签: 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 刑事案件 淫秽电子信息 犯罪情节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2004年9月3日

  • 标签: 电子信息 具体应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通讯终端 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