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科教兴税”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核心,其本质上蕴含着“税兴科教”的含义。“税兴科教”是“科教兴税”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科教兴税”的根本途径;而“科教兴税”又是实现“税兴科教”的经济基础和物质条件。两者相互联动、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只有强调“税兴科教”,才能真正实现“科教兴税”。一、税兴科教(一)足额的税收收入为政府加大科教投入提供保障高度发展的国民教育和科学技术,必须有长时期的高额投入,且投入风险较大,回报周期又比较长,社会资金不愿介入,因此要加大财政对科技教育的投资,为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提供政策导向和物质保证。一是大幅度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增加科教投入奠定物质基础。
简介:<正>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规定》中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范围以外的,从事军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需实行《规定》的抵扣办法,由省级财税部门提出适用的军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的具体条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后,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