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4年8月12日,美国新泽西州破产法院法官伯恩斯(GloriaM.Burns)签署命令,批准正在我国浙江海宁中院进行破产重整程序的'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提交的申请,承认该程序为《美国破产法》第15章意义上的'外国主要程序',并给予相应的破产保护和救济措施。这是美国法院正式承认我国大陆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的第一案,引起国内外破产法学界的广泛关注。该案对中美进行跨界破产案件的合作具有里程碑意义,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该案件。在此背景下,本文以案件裁决书及相关材料为主要依据,结合美国破产法第15章规定,对美国法院承认并协助我国破产程序所涉及的几个核心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同时,本文结合我国2006年《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思考该案对我国跨界破产理论及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以期为我国跨界破产法的完善以及中美未来的跨界破产案件合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简介: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浙江法院陽光司法指数新聞發佈會,我國首部以獨立、客觀身份從審務公開、立案庭審公開、裁判文書公開等5方面對法院進行測評的報告由中國社科院法研所發佈。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發佈《關於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的若干意見》和《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要求人民法院全面推進審判流程信息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臺建設。報告的公佈,《意見》和《規定》的出臺,無不顯示出中國正集中力量以司法公開推動法治中國發展。十八大以來,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將法治建設擺在更重要的位置,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要實現這一目標,把握司法為民公正司法這條主線,司法公開無疑是一條重要路徑。本期特選取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劉樹德的文章,深入分析司法公開在中國的相關規範和實踐。
简介:在司法实践中.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设立的“夫妻公司”的法人格常常被法院否定.实际上.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夫妻设立公司并无特殊要求.虽然国家工商局要求“夫妻设立公司时.必须分割共有财产,并以各自所有的财产出资”.有关地方法院认为该文件的规制理由在于“避免单一主体设立公司”和“确保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但这两点都经不起推敲:首先,共有财产的法律主体均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以未分割之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公司.并非单一主体设立公司;其次.公司财产独立性的法律内涵是指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股东出资财产必须转让给公司。以未作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并不必然损害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关键在于用作出资的该项财产是否征得夫妻双方同意,是否已经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实际上,以未分割之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将形成夫妻共有股权的现象.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权共有欠缺规制,应当立法完善。此外,在否定“夫妻公司”法人格时.有些法院运用“代理理论”支持其判决.但代理理论本身存在重大缺陷,并且.法院在判决时并未言明其裁判推理的过程及依据的事实要素.结论难以令人信服。对“夫妻公司”法人格否认一类案例的解读提醒我们:当法官们在大胆地突破司法的雷区.实践着被理论界普遍颂扬的学术思想时.他们是否会步入对学术思想一知半解或者误解误读的危险境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