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金融法研究存在三个主要问题:第一,“概念法学”流行,缺乏对真实世界的关注;第二,简单法律移植进路泛滥,忽视中国本土问题;第三,“技术法学”与“社科法学”之间存在张力。在金融法研究的去概念化、本土化和社科化方面,“社科法学”范式作出了极大努力,但是,它远没有改变金融法研究中普遍存在的概念化、简单移植化和技术化问题。缺乏学术议题和学术范式的独立追求,超越“技术法学”具备难度,“社科法学”自身存在短板,这是“社科法学”还未能改变金融法研究格局的主要原因。“社科法学”的未来在于提高它的可接受度,实现金融法研究的“三派融合”,并形成金融法研究的学术共同体。
简介:<正>近代以前的中国有着自己独特的社会规范体系,我们即使可以宣称这个规范体系中存在着近代意义上的法律,也不得不承认这种"法律"实际上处于边缘的位置。中国的近代法律体系和法学都是自西方移植而来的,起初出于被迫,而后在"现代化"的引诱下变为自愿。这一移植西法的过程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其间,我们每每发现法律与中国人的社会生活无法契合,总是归因于"学得不像",还需要继续学习和引进地道的西方法律。中国法学也总是停留于介绍西方法律理论或注释舶来的"中国法律"的水平,极少以中国社会为立足点来思考中国人的社会生活中是否需要法律以及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由于对这种基础性的问题缺乏理论上的
简介:环境法研究存在高外部引证率和低研究水准之间的“落差”,需要对社会科学知识在环境法研究中的运用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促进环境法领域的知识增长。针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分析表明,基于法教义学的解释是非常不充分的,有对经验事实进行选择性的“裁剪”以符合价值预设(政府和企业“合谋”侵害公民环境权益)之嫌,不足以从根本上揭示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实践逻辑,也无助于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有效、理性应对。根据心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知识,能够对当前中国的环境群体性事件给出更具解释力的结论。环境法研究应当采取更为开放和多元化的研究路径,秉持“面向真实世界的环境法”的宗旨对具体问题展开分析,将法教义学和相关社会科学知识进行有效结合。
简介:中国日益严重的水污染实质是社会矛盾的自然折射,而国家基本制度的正当性有助于为个体行为提供指引,并为社会纠纷的解决提供母体性价值。在法治理念下,公民社会是政治国家存在的基础,私权利是公权力的来源和运作目的。水环境公益诉讼是为公民社会保护水环境而设置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其中的"公益"主体不指向国家,也不指向国家和社会,而是直接指向社会。在此前提下,维护环境公共利益首先是社会主体的权利而不是义务;相应的,维护环境公共利益首先是国家的责任而不是国家的权力。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以社会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有效途径,其制度内核是以公民社会为原告,以相应的国家机关为被告,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
简介:老实说,刊载这样一篇看起来通篇“政治教条”的讲演,是有压力的。这压力在于,它虽然与当下国内政治的“主流话语符号”完整对接,但也正是由于这样的“正统”,使得它至少在表面上看起来多少有些拒人千里,与国之下盛行的“批判性”研究格格不入。然而,这篇言论的著者是一位82岁高龄的可爱的老先生,他深爱着他的外交官职业和他承继于火红年代的“信念”。无论是出于对这位“祖父级”著者的纯粹情感上的尊重,还是对他的显然经过了一己之严肃思考与勉力证成的文字的宽容,我们都没有理由拒绝聆听,更没有理由想当然地把他归为某种政治正确与历史正确的行列。毕竟,一代人有一代人的经历与思考、接受与拒绝,甚至言说方式也会迥然有别。下面,就让我们走近这位曾经的驻外大使,聆听他勉力而真诚的东方国家的“结构性想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