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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相对落后。因此,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积极开展科学精神教育、科学技术知识教育和科学思维教育,这是改变民族地区贫穷落后面貌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文章就民族地区实施科技教育的内涵、形式等作了探讨。

  • 标签: 少数民族地区 教育 科学精神 科学技术知识 科学思维
  • 简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民族因素的不同作用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无论从认识或实践的意义上来说,我们都很有必要认真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体系即民族学,以提高其理论思维和实践能力,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携手奋斗。本文拟就马克思主义民族学的确立(正式诞生)及其理论构成问题作一些探讨,以求教于专家们。

  • 标签: 马克思主义民族学 理论构成 民族因素 中国特色 民族理论 民族学
  • 简介:阿玛蒂亚·森关于单一身份与暴力的思想认为,民族、宗教冲突与将人们身份单一化密切相关,单一身份孕育着冲突和暴力.社群主义、文明冲突、亚洲价值观和多元文化主义都存在将人们身份单一化的问题.要解决因单一身份带来的冲突,需要从破解单一身份本身做起,基于自由和理性的原则建构人们的多元身份归属.阿玛蒂亚·森关于单一身份与暴力的思想对于理解和分析中国民族问题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 标签: 阿玛蒂亚·森 单一身份 文明冲突 多元文化主义
  • 简介:柄谷行人的《哲学的起源》以交换样式为视角来理解前近代社会构成体的历史,从而认定伊奥尼亚的建城原则来自城邦诸个体间的契约和同意。在柄氏看来,伊奥尼亚社会之所以如此超前和逾越常规,缘于移民的属性使得个体之间的关系自由而平等,正是这种无支配的Isonomia土壤使得伊奥尼亚哲学得以萌生,哲学开始发端。以伊奥尼亚的社会结构和致思取向为原点,柄谷行人认为古希腊哲学的内部包含亚里士多德与伊奥尼亚、苏格拉底与柏拉图的双重对立,正是借由毕达哥拉斯的思想中介,可贵的自然哲学探索开始转向唯理论哲学,并在基督教的佑助下彻底掩盖伊奥尼亚的思想锋芒。柄谷行人的作品文笔晓畅,逻辑一贯,深入浅出,然而,就其根底而言,它不过是在尼采的柏拉图主义批判和近代美国式自由民主制信仰的预设前提下,借助修正后的马克思主义框架粗暴解构古希腊哲学的尝试,其外在于哲学逻辑的社会历史分析方法和缺乏文本依据的呓语意淫,与其说是来自灵感的爆发,不如说是无原则底线的错置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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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武功体”潜在影响与传统评述之关系中唐诗人姚合,世号“姚武功”,其诗被称作“武功体”。对于当时和后世诗坛都有重大的影响。史称其“名为诗,士多归重”。一时诗人如马戴、李频、周贺、方干、郑巢、喻凫、刘得仁等都拜其门下,推崇备至。顾陶《唐诗类选序》中还列其名于王昌龄、陈子昂、韦应物、韩愈等“挺然颓波间,……乃能抑退浮伪流艳之辞”的“十数子”之中,表明时人的评价。接下来他更“成了后一期诗人的一个中心”(郑振铎《插图本文学史》),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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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根据官员为官施政的基本风格和所实际发生的对国家机器良性运转的影响的重要程度,选择宋朝和明朝若干典型人物和典型事例,论证在中国封建国家机器和政治生态中以张居正、王安石、王旦、徐阶以及包拯、海瑞分别作为典型所代表的三种官员对于国家应对危机或实现长治久安都是十分重要的,且不可以互相取代;其中又重点阐述了包拯、海瑞类官员发挥作用的局限,徐阶、王旦类官员实际上对历史的正面影响更值得关注。

  • 标签: 宋朝 明朝 张居正 徐阶 海瑞 官员类型
  • 简介:税法正义价值是现代税法的核心所在,其内涵由"公平"和"效率"两个方面构成,而且这两方面必然存在着不确定的位阶:第一,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某种税法不可能同时兼顾"公平"和"效率",税法的公平正义和效率正义必然存在高下之分;第二,在税收立法和执法中,"公平"和"效率"到底孰高孰低,孰先孰后,没有永恒不变的标准,要视具体的时代背景和具体税种而定.美国财产转移税法的发展和其制度设计充分说明了税法正义价值的不确定性.我国应当在立法中恢复到税法的价值取向的本来面目上来,以正义为追求的目标,结合国情,针对具体的社会背景和不同的税种,充分考虑税法正义价值之不确定性.

  • 标签: 税法正义价值 不确定性
  • 简介:文章对近代以前岭南与中原地区之间的交通路线的分布变化及其背景和影响进行了论述和分析。文章认为,随着中国政治、经济重心的转移,过岭交通的变迁也可分为两个阶段。唐以前的过岭交通以越城岭路和萌渚岭路为主,广西东部地区发展较快;唐以后大庾岭路和闽粤交通迅速崛起,广东的发展速度开始超过广西

  • 标签: 交通路线 分布 变迁 原因 影响
  • 简介:非食品原料制售行为的规制是刑法遏制食品犯罪源头的关键,其定罪问题在实务与理论中存在争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分别存在行为与客体的瑕疵,“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选用具有合理性,但现有理论对适用根据的解读存在局限。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帮助犯的定罪观点,理论路径是延展帮助犯理论.将其定位于解决社会中“帮助”危害社会现象的刑法理论;定型于帮助行为、帮助故意和帮助情节组成的定罪标准系统;定制于有权解释机关做出的司法解释。

  • 标签: 非食品原料制售行为 定罪 帮助犯
  • 简介:牟宗三以现代主客二分的认知把朱熹的“格物致知”诠释为“泛认知主义”,又认为朱熹以《大学》“格物致知”诠释《孟子》“尽心知性”,因而“尽心”是“认知地尽”,非孟子意。但事实上,朱熹的“格物致知”之“知”是主客一体的“德性之知”,并非主客二分的认知,而且朱熹把“格物致知”与“尽心知性”联系起来,主要是为了从语言结构次序上说明“格物”对应于“知性”而为先,“致知”对应于“尽心”而在后,并不是要用“格物致知”诠释“尽心知性”。从“格物致知”的角度看,朱熹《孟子集注》解“尽心知性”可以被看作是格心之为物,而朱熹《大学章句》解“格物致知”,则是要求以格心之为物为中心,并进一步推展格“天下之物”。这样的理解,不仅可以看到《孟子集注》解“尽心知性”对于《大学章句》解“格物致知”的密切而互补的关系,而且能够揭示出《大学章句》解“格物致知”的真正内涵,又能避免把朱熹《孟子集注》解“尽心知性”看作“认知地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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