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现行法将法律行为不发生完全效力的情况三分为无效、可撤销和效力未定。这个体系的问题在于三分法并不全面,内部的区分标准不一致,无效和可撤销时有界限不清、后果不确定的情况。这些问题来自于三分法的历史形成过程。借助历史经验,解决方案是区分法律行为的利益设立和利益实现两个阶段的法律评价,前者判断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后者决定法律行为是否具体生效。有效和生效区分符合法律行为的私人自治性质和效力乃是法律评价这两个特点。基于该前提,一方面应简化无效和可撤销概念,使其成为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的评价后果;另一方面,应该完善不生效力各个类型的研究,以处理无效、被撤销法律行为的后果。
简介:网络空间虽是一个虚拟空间,但互联网自由不是绝对的。互联网审查的现实必要性在于政治、社会、安全和控制互联网等多重因素;其多样性表现为各国往往通过法律、行政、技术和行业自律等手段开展互联网内容的过滤、屏蔽。尽管对互联网进行管理、开展互联网审查的依据是国家主权原则等国际法或国内法的主张,但互联网审查存在危及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等人权的可能性;而由于缺乏评判各国互联网审查的统一标准,有些国家的审查措施反映良好,而另一些国家的网络审查则遭到非议和批评;肆意地对别国的互联网审查状况进行评头论足,往往会引发有关国家间的对抗、而无益于其改进。有学者提出公开、透明、准确、有效等参考标准,来衡量各国开展互联网审查的合法性或合理性,但这些标准存在实施困难等问题、而难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