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须对药品缺陷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该规定的立论基础并不妥当,其错误地将医疗机构定为药品销售者,与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之"公益性"方向相悖,违背"责任自负"原则。应按医疗机构对药品缺陷之控制力程度,将医疗机构的药品缺陷责任类型化地规定为四种:1.医疗机构对其生产的"医疗机构制剂"承担无过错责任;2.医疗机构对其药品采购、保管等行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3.医疗机构对其诊疗服务过程中的用药行为承担过错责任;4.医疗机构对其不可控的生产者、销售者造成的药品缺陷不承担责任。
简介:长期以来,我们比较重视对经济性规制的研究,而忽视了对社会性规制的研究。作为社会性规制中的政府对产品质量规制应被重视。本文在对社会性规制的理论依据分析的基础上,就我政府对食品与药品质量规制制度进行分析,以期理论界对此问题有更准确的把握。
简介:医疗机构临床上将工业氧用于医疗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实践中,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的认识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观点认为属于药品管理部门、有观点认为属于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论医疗机构的药品缺陷责任——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之检讨
浅论社会性规制的理论依据——兼论我国政府对食品与药品质量规制制度
对医疗机构临床上将工业氧用于医疗的违法行为处罚主体的阐释——兼谈最高人民法院(2003)行他字第8号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