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今年是建国五十周年,也是新中国保险事业创立五十周年,回首新中国保险业发展史,可以说,我们是走过了曲折而又不平凡的五十年。在这五十年的历程中,保险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睛雨表,经过了四个发展时期。一是在五十年代的初创时期,保险业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即现在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寿险)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险)的前身)一家国有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发展还处于初级拓荒阶段,业务范围也十分狭窄;第二阶段是在六七十年代的低谷期,由于当时的历史原因,国内外保险业务基本停办,仅保留五大口岸城市的涉外险业务;第三阶段是八十年代的复苏期,伴随着我们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保险业迅速崛起,为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多方面
简介:2009年我国修订《保险法》增设“不可抗辩条款”是立法的进步,但因其未将投保欺诈等情形作为不可抗辩的除外适用规定,致使该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无所适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制定中对保险人受欺诈后撤销合同诉求之支持,先定后删,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又将其作为待定议题,使学界对保险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竞合时的“排除说”与“选择说”之争更趋激烈。深入研究所得结论是:在投保欺诈背景下,保险人应依法享有保险合同撤销权。主要理由为:投保人自觉履行健康询问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依赖保险人的事先防范无法阻止欺诈;公正的司法不应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支持恶意欺诈行为;现行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对保险人的司法救济已形同虚设,不足以发挥惩恶扬善作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规则在投保欺诈案件中缺乏适用前提;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不该相互顶替取代;被投保欺诈的保险人撤销合同并不完全排除不可抗辨条款的适用;带病投保欺诈背离保险的本质属性,破坏保险的社会功能。